市政协“五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
1、“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审批财务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数额较小的由分管财务领导的审批,数额较大的开支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定期向全体班子成员报告单位财务运行情况,及时进行财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2、“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组织人事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机关中层干部提拨任用、干部人事调动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等,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机关中层干部提拨任用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
3、“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一把手”要对建设工程及招标组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4、“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内部管理事项)。确定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把手”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但不干涉行政审批的具体业务工作。
5、“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物资采购相关工作,“一把手”要加强对物资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监管。要健全完善物资采购相关机制,对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有关委、办提出计划,分管领导审批;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必须经班子集体研究后,由市政府实行集中采购,任何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