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民政局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项目
一、服务窗口
无
申请材料(原件、复印件、份数需标明)
1)本人书面申请书(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居)委会或者其他村(居)民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4)养老金领取凭证;
5)职工家庭人员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6)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7)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民政部门或法院出具);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 办理时限
1)审核。苏木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苏木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低保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审核意见。
2)审批。市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市民政局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调查和最终审批等工作事项。
四、收费标准(法律、法规名称,颁布机关及施行日期、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无
五、友情提示
详细信息可登陆霍林郭勒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tlzw.net/hlgl/index/showTCaseList.action?Page=25,服务咨询电话0475—7966000,最终以业务主管窗口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