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议事规则
上传时间:2023-03-10    上传人员:自然资源局     访问人数:12    

霍林郭勒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霍林郭勒市市国土空问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统筹协调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重要事项,对重要问题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市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任: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

  任:市政府副市长、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

长:市政府办主任

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副主任

   员: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教体局、市工信局、民委委、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局、统计局、能源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气象局、消防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苏木、沙街、莫街、珠街、宝街,霍林河机场公司。

市规委会委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递补,不再另行发文。根据会议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参加会议或相关单位列席会议。

第四条  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落实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和霍林郭勒市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全市及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市议;协调解决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规委会下设两个机构:

(一)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规委会日常事务。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二)专家组。由规划、建筑、土地管理、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生态保护、消防、园林、文化、经济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为市规委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专家组成员采取部门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推选产生,经市规委会办公室初审,报市规委会主任审定后,由市规委会办公室颁发聘书。

第六条  市规委会下设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

1、做好提交市规委会议题准备及初审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发展的长远性、全局性及跨区域性问题开展调研,并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3、负责市规委会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规委会会议的决定事项;

4、负责协助专家组完成相应技术审查、咨询论证工作;

5、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专家组

1、对需提交市规委会审查的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书面技术审查意见;

2、对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对国土空间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论证与咨询;

3、对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与论证,向市规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4、承担市规委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市规委会建立全体委员会议和办公室会议两级会议制度。

全体委员会议和办公室会议设专家咨询委员常设席位2-3名。专家咨询委员在专家组中随机抽取。

第八条  全体委员会议由市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全体委员会议主要任务:

(一)审议需上报通辽、自治区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二)审查由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第九条  办公室会议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自然资源局所属科室参加。可根据涉及议题情况邀请有关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

办公室会议主要任务:

(一)研究确定需提请市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做好会前的协调准备工作;

(二)协调落实全体委员会议作出的决议;

(三)审查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地块图则,以及实施过程中的调整;

(四)审查中心城区提交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五)其他需要市规委会办公室研究确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工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全体委员会议和办公室会议采用议决制。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审议方案成熟一个上会一个,并将审议时限纳入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个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  全体委员会议和办公会议议题申报、审核程序:

(一市规委会审议的事项,均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提交。市规委会办公室就拟提请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组织有关材料;

(二)由市规委会审议、审查的各类法定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按规定需要进行社会公示的,公示情况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一并提交。拟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查的建设项目选址、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等,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向专家组进行咨询、论证;

市规委会办公室确定审议议题后,起草提请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的请示,经市规委会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市规委会主任批准召开;

(四)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日程,提前两天将审议议题的有关材料、家咨询论证意见和会议通知发给参加会议的委员。

第十二条  全体委员会议、办公会议议题审议程序:

(一)所有到会委员、列席人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

(二)提报单位汇报议题内容,涉及技术问题的可由规划设计单位同时汇报;

(三)市规委会办公室汇报议题初审意见;

(四)参加会议的委员对审议议题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审议意见。

第十三条  市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结束后,会议纪要由市规委会主任签发,并发送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第十四条  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议题,各部门应根据会议纪要精神予以落实。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规委会工作经费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贵列支,纳入市自然资源局部门预算.工作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专家聘用、咨询调研、市规委会日常办公等必要开支。

第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提交市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方可生效。

 

 

霍林郭勒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条  为健全霍林郭勒市市国士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以下简称:市规委会办公室会议)议事机制,规范议事程序,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化水平,根据《霍林郭勒市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会议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市自然资源局局长)主持召开。局分管负责领导及局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市规委会办公室会议设专家咨询委员常设席位23名。可根据涉及议题情况邀请有关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做好提交市规委会会议议题准备及初审工作;

(二)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发展的长远性、全局性及跨区域性问题开展调研,并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三)负责市规委会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规委会会议的决定事项;

(四)负责协助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完成相应技术审查、咨询论证工作;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会议议事内容:

(一)研究确定需提请市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做好会前的初审、协调、准备工作;

(二)协调落实市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作出的决议;

(三)审查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地块图则,以及实施过程中的调整;

(四)审查中心城区提交市规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之外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工业、物流类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报市规委会办公室审议;

(五)其他需要市规委会办公室研究确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会议议事程序:

(一)议题准备。自然资源局机关科室报送项目明细表,经局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报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召开。凡准备提交研究的议题涉及到相关科室(局属单位)的,由提交科室与其做好沟通协调。局机关科室会前应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对研究事项基本情况、拟采取的措施、需要会议解决的问题等提出明确意见;

(二)会议通知。会议时间确定后,由局办公室通知与会领导和参会成员(局机关科室)、列席单位、参会专家;

(三)会议召开。会议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相关议题由提议的局机关科室汇报。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议题提交科室负责人首先向会议作提请决策事项说明;决策事项的分管负责同志应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参加会议的成员和专家应对审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需要确定的议题提出有关结论性意见;

(四)会议落实。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擅自改变。局机关有关科室抓好工作落实,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事项的,应当提交市规委会办公室会议重新讨论决定。发现重要问题的及时报告局分管负责同志,必要时报告主要领导。

第七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会议纪律:

(一)请假制度。与会人员应当准时参加会议。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与会人员,须向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请假,并向局办公室报备;

(二)保密制度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研究讨论的保密事项。

第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