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作指引适用于霍林郭勒市统计系统采用“双随机”抽 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 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涉外统计调查开展 的统计执法检查,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
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一、前期准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据《统计法》 《统计法实 施条例》赋予的统计执法检查职责,对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
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涉外统计调查和涉外社会调查进
行检查。检查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收集被检查地区的基本情况,有关专业统计调查制度
有关地区名录资料、报送的有关统计数据;
(二)准备检查工作所需的法律文件、文书(纸介质和电子介
质);
(三)准备所涉及问题与线索的有关材料以及检查方案;
(四)准备执法检查所需设备;
(五)检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检查组开展检查前应当进行专题培训,组织学习领导批示、 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方
式方法,明确工作纪律及其他要求。
二、检查组织
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统计执法检查 现场操作程序组织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 统计执法证。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 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使用记录仪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记
录。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笔 录。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明上报数据、核实数据以及核实数据 的计算方法、资料来源等信息;应当记明检查对象有关人员是否 认可核实数据,以及上报数据与核实数据不一致的原因。现场
检查笔录应当由检查对象有关人员签名,加盖检查对象单位公
章。检查人员应当同时在笔录上签名。
人员匹配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与检查单位有利益关系人员 及其他可能影响执法检查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如有人员符
合需要回避的因素,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 、结果运用及公示
(一)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二)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 责令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 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
无法联系、该企业已注销或吊销等。
1.通过对规定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统计法律法规
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2.对检查发现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 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
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对检查发现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 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 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
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
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
常进行的。
5.未发现企业从事规定检查事项,经比对发现企业不在“四 上”企业名录库中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
经营活动”。
6.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 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
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
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
人签收的。
7.企业注销、吊销状态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市
场监管局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三)对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执行《统计法》
和《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依法依规立案
查处,对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内容包括:行政处罚相对人、违 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等。按照市总方案要求,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检查结果一经公
开不得擅自更改。其他有关事项,依据市总方案执行。
第一章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及对统计调查
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
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对网上直报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情况,建立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情况,可进行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依法遵守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
(五)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六)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 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 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
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
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 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 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
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第二章 对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行政检查及对涉外社会调查活
动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涉外调查活动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对涉外调查机构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
可进行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具备资格条件情况;
(二)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调查项目开展情况
(三)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报批与执行情况
(四)涉外统计调查机构遵守统计法及涉外统计调查管理法
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三 、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
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 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 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
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二)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