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2023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的通告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霍林郭勒市市场主体2023年度年报公示工作于2024年1月1日全面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霍林郭勒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http://nm.gsxt.gov.cn)”点击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填报”进入公示系统报送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请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时、真实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信息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企业联络员有变化的,在年报系统联络员登录界面下方点击“企业联络员变更”,可以更换联络员信息及手机号码。
四、市场主体报送年报和公示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会以短信链接的方式引导操作。如果市场主体收到包含网站链接的陌生短信,提醒“年报公示、工商年报、营业执照异常/过期/失效、法人身份异常、商户资质异常”等内容,要求输入银行卡号和验证码等信息,请一定提高警惕,不要盲目点击输入个人信息,更不要直接转账汇款,万一上当被骗请立刻拨打110报警。
五、年报事项咨询
请到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股或属地监管所莫斯台市场监管所、珠斯花市场监管所、达来胡硕苏木市场监管所咨询年报填报指导。
未按时年报的后果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的规定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罚则内容。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提醒
认准官网,谨防诈骗
请认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
经营主体报送年报和公示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会以短信链接的方式引导操作。如果经营主体收到包含网站链接的陌生短信,提醒“年报公示、工商年报、营业执照异常/过期/失效、法人身份异常、商户资质异常”等内容,要求输入银行卡号和验证码等信息,请一定提高警惕,不要盲目点击输入个人信息,更不要直接转账汇款,一旦被骗请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