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实施信息公示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治理计划书,包括上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执行情况、基金提取使用情况和本年度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已列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权人,年度治理计划书按绿色矿山公示制度执行,不再单独公示。
现将我市2024年度矿山企业治理计划书进行公示。
附件:
1. 霍林郭勒市2024年度矿山企业治理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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