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知识问答
上传时间:2024-06-20    上传人员:农牧局     访问人数:1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知识问答

1、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是怎样成立及其职责?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2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本法第14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仲裁员;(二)受理仲裁申请;(三)监督仲裁活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3、由哪些人员组成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及其具备的条件要求?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3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5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4、处理土地纠纷的方式有哪几种?

答:土地纠纷的处理有四种方式可供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向哪些组织申请调解?

答: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的范围有哪些?

答:(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需要注意: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7、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当事人如何申请仲裁?

答: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土地纠纷调解和仲裁的原则是什么?

答:土地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

9、哪些人可以参加土地纠纷仲裁?

答: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10、申请土地纠纷仲裁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申请土地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11、被申请人是否要交答辩书?

答: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1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可否申请强制执行?

答: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13、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可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第4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所谓发生法律效力,是指当事人就该纠纷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由裁决书所确定,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得受理对该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应当根据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14、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书法律效力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第一,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这个诉讼是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即以原来仲裁时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并没有规定任何法定事由,即如果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不受仲裁裁决的影响,也不采用撤销仲裁裁决,要求原仲裁机构重新进行仲裁的方式。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重新对纠纷进行审理。

第四,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15、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的关系如何?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2条规定,农

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第27条规定,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两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具有独立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6条规定,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庭由当事人选任的仲裁员组成,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独立进行仲裁。仲裁庭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之间不是隶属关系,仲裁庭只需要根据有关法律及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仲裁活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无权擅自更换仲裁员,更无权要求仲裁庭作出什么样的裁决。

1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应注意哪几个“时间”?

答:(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5)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7、提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是否要缴纳调解仲裁费?

答:提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不需要缴纳任何调解仲裁费。立足于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总体不高的实际,着眼于减轻农民负担,体现国家对农民群众的关心与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52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本法第17条还规定,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能否还可以选择其他纠纷处理方式?

答: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