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公开、公正、
透明,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抽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应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文化旅游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五条 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配合开展部门联合抽查。
第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实施本机关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依据、抽查频次、抽查内容等,并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严格进行限制。
第九条 建立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名录库,将辖区内文化旅游领域的经营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或变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补充。
第十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将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向社会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工作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企业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计划抽取的检查对象数量应不低于上级要求的比例。
根据我市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同时,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对信用风险较低的,合理降低频次和比例,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按照常规要求依法监管;对信用风险较高的,提高检查频次和比例,依法依规实行严管。
第十五条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随机抽查的方式应当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查阅档案、监控等手段。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执法检查记录表。执法检查记录表应当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
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也可通过移动执法设备、执法记录设备等,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最大限度提高监管执法效率、降低执法风险、增强执法公正性。
第十八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由执法检查人员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