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委员会制度
上传时间:2018-10-29 18:07     访问人数:68    

监督委员会制度

(一)监委会的产生、组成和罢免程序。成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对居务管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监委会成员由全体党员干部、社区居民代表从不是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的社区居民代表中民主推荐候选人,再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会议等额选举产生,报办事处党工委、办事处审查批复、备案,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会议授权后实施监督。监委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2人。监委会对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和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其工作开展受全体社区居民监督。监委会任期与居委会同届。有五分之一以上社区居民联名,经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研究,报办事处党工委、办事处审查同意后,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可撤换监委会成员。

(二)监委会的职能。监督检查社区干部和有职务党员工作作风,组织社区干部开展每年一次的勤廉双述双评工作;定期对社区资金流向、费用开支等进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处报告;对社区两委会任期目标的执行和社区党务、社区事务的决策公开管理民主议事等情况全面监督;社区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监督;涉及居民利益重大事项征求群众意见;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及政府方针和上级政策,协调纪工委做好信访调查问题。

(三)监委会的义务。支持社区两委的工作,加强社区两委与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居民的沟通,及时消除社区居民对社区两委工作的误解;直接向党工委、办事处反映社区两委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决策及社区干部违规违纪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向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居务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向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反映社区居民对居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联系社区居民,广泛听取意见,履行监督职责;督促社区居民履行《市民公约》,协助居委会对违反《市民公约》的社区居民进行教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