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入
1.夫妻投靠: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2.子女投靠父母:在校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父母及子女户口本、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相关材料。
3.父母投靠独生子女:父(60周岁以上)母(55周岁以上)及子女户口本、身份证、父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家庭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赡养承诺书。
4.行政、事业单位聘用人才:单位证明、组织人社部门开具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注:聘用两年以上且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工作人员)
5.企业聘用人才:劳动合同、企业证明、市人社部门出具劳动用工备案证明、三险、(医疗、养老、失业保险)、户口本、身份证。(注:与本市企业签订劳动(劳务)合同一年以上并一次性交纳一年以上“三险”人员。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
6.专科以上毕业生(全日制):毕业证(市人社部门核准出具证明)、居住证(街道社区出具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注:大专毕业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
7.投资兴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18周岁以下)落户:工商营业执照、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注:固定资产投资100万以上、工商营业执照注册100万以上的公司,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8.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士官家属随军落户:退伍证、安置办出具落户介绍信、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决定、单位证明、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签发准迁证。
9.工作调动:调动手续、用工合同、调入单位证明、市人社劳动部门出具审核备案证明、户口本、身份证。
二、迁出
大中专招生毕业生迁出、工作调动、婚迁、录用购房或投靠亲属:招生录取通知书、户口本、准迁证办理迁出。
三、出生
新生婴儿出生落户、收养新生婴儿落户、超生计划外、非婚子女落户: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父母亲户口本、结婚证、民政部门的收养证办理、计生部门核准书、知情人证明和民警调查材料。
四、注销
死亡注销、参军入伍注销、出国境定居注销:死亡医学证明书、非正常死亡的相关证明、户口本、注销户口收缴身份证、参军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凭定居证明和外国护照注销户口。
五、变更更正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主项变更及其他项目变更、更正:户口本、身份证和相关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到办证大厅领取主项、副项变更申请表逐级申报办理。
六、补录恢复户口
无户人员落户:凭相关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材料和审批材料到办证大厅办理补录、恢复户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