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 规范决策程序,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大额采购等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较大资金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委托理财、对外借款等;
(二)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技改项目投资等;
(三)公司对外的大宗物资采购或者服务类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和工程设计、车辆维修、会议接待等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
(四)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
(五)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大额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资金支出为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
(一)10 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如捐赠、赞助、奖励、补贴等);
(二)30 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采购(包括工程设计、车辆维修、会议接待等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
(三)50 万元以上的技改、工程项目支出;
(四)100 万元以上投资、大额物资采购及公司内部借款支出。
第五条 大额资金使用先报公司财务初审,经公司管理层集体研究决策。管理层集体决策是指由公司党委会、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作出的决策。
第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实行授权审批制。集体决策后,授权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签批。具体审批权限:
(一)非生产性支出 10 万元—30 万元,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总经理、财务总监联签;3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联签。捐赠、赞助类支出报国资委审批。
(二)服务类采购 30 万元—100 万元,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总经理签批; 100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联签。
(三)技改及工程项目支出 50 万元—200 万元,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总经理、财务总监联签;200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联签。
(四)对外大宗物资采购、投资项目 100 万元—300 万元,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总经理、财务总监联签;300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联签。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前置条件:
(一)投资、技改及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前必须有可行性论证;
(二)技改、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实行预算管理;
(三)有关项目的会议决策文件;
(四)需要报经国资委备案或核准的项目必须取得有关批复文件。
(五)公司新增融入资金,需经财务总监提出使用计划报董事会研究批准。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一)支付申请:由相关责任业务部门或单位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中需注明资金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材料,送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和签署意见,并结合近期资金状况和管理要求,提出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计划,再提交至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讨论决定。
(二)支付审批:公司财务部将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核,由财务总监提议召开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决策。紧急情况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联签,涉及到董事长权限的由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联签。
(三)支付复核:公司财务部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 等。复核无误后,交由相关业务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 上会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应当提前送给所有参会决策人员,也可事先征求意见。
第十条 按照规定召开的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重新调研, 再提交会议表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