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委员会关于建立党员干部澄清保护制度
上传时间:2019-03-07 18:29     访问人数:112    

第一条 为支持和保护公安局党员干部新担当新作为激励干部敢闯敢试、担当尽责,凝聚形成创新创业的强大合力,引导广大干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不懈奋斗,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澄清保护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澄清保护是指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被错告、误告或者举报人反映问题不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程序作出书面认定结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说明。

    第四条 澄清保护工作应当根据情况实施。受理举报投诉单位是所在单位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受理单位审查后,发现被反映对象被错告、误告或者举报人反映问题不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受理单位予以澄清证明。

    第五条 部门接到《澄清证明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应当采取当面告知、书面通知、召开会议等方式澄清。如经被反映对象申请需要更大范围澄清的,须经局党委批准。

    第六条 对涉及改革创新的信访举报所反映的问题查无实据或有轻微违规行为,属实名举报的,要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和结论;属匿名举报的,要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或予以说明,消除负面影响。可以对不涉及党和国家、商业、案件、个人秘密,且与群众利益相关、关注度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信访举报处理结果进行公开,促进息访息诉。

    第七条 对经司法机关认定的诬告陷害、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党员干部个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对非党员和非监察对象,要积极协调政法机关采取法律手段,通过司法途径妥善处置。

    第八条 对所反映的一般问题,经核查确系反映不实,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能查实,又不能排除的,不适用《澄清证明通知书》。

    第 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局党委、局人事部门通报处理情况,使受到不实反映(举报)的党员干部在评先评优、提拔或交流中不受影响。

    第十条 在澄清保护工作中,要依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第十 澄清保护办法只针对经核实属于澄清范围的信访举报,其他信访举报问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十 本办法由公安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