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霍市公安局广大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共霍林郭勒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方案》(霍党办发〔2019〕3号)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表现考核,坚持党管干部、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表现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及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表现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领导班子政治表现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领导干部发挥职能作用、完成目标任务特别是领导和推动科学发展等情况,侧重了解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完成重点任务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领导班子政治表现考核民主测评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三章结果运用
第七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表现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调整干部职务、级别、工资、奖励及评优表彰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对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满意度不高,或存在影响科学发展等突出问题的,局党委要及时深入了解核实,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领导干部政治表现考核相关材料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部分。
第四章相关事宜
第十条上级领导同志兼任领导班子主要职务的,不参加本班子政治表现考核;交叉任职的领导干部,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政治表现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工资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半年的领导干部,不进行政治表现考核。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政治表现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十三条受党纪处分领导干部的政治表现考核,按市纪检监察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不进行考核或参加政治表现考核不定等次的,本政治表现考核不参与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对在政治表现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安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