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上传时间:2018-10-30 10:08     访问人数:85     文章来源:霍林郭勒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霍林郭勒市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

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央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自治区、通辽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的范围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市在职科级领导干部都要按照要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应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

(一)领导干部应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1.本人的婚姻情况;

2.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3.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及调动工作情况(含军队干部转业、战士退伍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9.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10.本人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的情况;

本制度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制度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二)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以及购买车辆、继承遗产、接受大额赠与、大额中奖(单笔价值5万元以上)的情况,或者少于本款规定数额,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情况;

5.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6.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7.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8.本人近亲属(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办理情况;

本制度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制度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三、报告的形式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受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由报告人实事求是地详细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由领导干部个人报送市委组织部干部调配监督组。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事项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物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该领导干部的所有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四、报告的时限

领导干部发生第二项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向组织报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的情况,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五、报告的有关要求

(一)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认真执行报告规定,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2.漏报、少报的;

3.隐瞒不报的;

4.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党员、群众对报告人报告事项有反映,或报告事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由市委组织部责令其说明情况;如不能说清问题的,由市纪委负责调查,对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四)领导干部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书面请示。受理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委组织部把领导干部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内容;市纪委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的一项内容。

(六)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报告人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组织部门和纪检机关将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报告的查阅规定

(一)组织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二)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三)巡视机构在巡视工作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七、报告的抽查机制

(一)对于上报的报告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组织部门将联合纪检机关每年按照10%的比例开展一次随机抽查。

(二)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拟进一步使用人选和其他需要核查的对象进行重点核查。

(三)对抽查结果与报告表填写内容严重不符的将参照第五项第3条进行相应处理。

八、本制度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