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医保局“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上传时间:2018-10-30 10:12     访问人数:103     文章来源:霍林郭勒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霍林郭勒市医保局三重一大

制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切实将“三重一大”制度在实践中加以贯彻落实,确保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程序规范、决策民主、科学,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市相关政策要求,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2、研究决定拟实施的带全局性、政策性问题及其形成的相应机制和制度,工作制度、重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3、研究决定党组班子成员分工与内设机构调整等问题;

4、干部队伍建设;

5、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

6、单位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7、单位年度工作目标;

8、单位党风廉政建设;

9、治理投资发展软环境建设;

10、党组织调整;

11、推荐申报区级以上先进个人或集体;

12、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教育培训、推荐任免、考察调整、奖惩辞退;

2、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调动和奖惩;

3、科级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

4、后备干部的推荐、培养、确定;

5、重点岗位人员的调整。

(三)重大项目安排

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规模较大的招商引资、工程等项目,金额较大的物品支配和资产处置等问题。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单位全年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

2、大额度经费开支,如开展大型活动开支、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开支;

3、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单位办公设备等5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4、专项经费及预算外经费使用等,专项业务费5000元以上的使用;

5、其它发生的5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6、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二、“三重一大”的议事规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对重大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三、“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

(一)议题确定

1、凡涉及重大决策事项,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要求的具体情况,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提出研究事项提交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我市相关部门批准,并上报我市委、政府。

2、凡涉及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根据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拟任免科级干部的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必要时报区相关部门批准。

3、凡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由各有关科室提出初步方案,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必要时我市市委、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二)议题讨论

1、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人数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提前准备,会议材料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3、提出议题的领导或科室负责人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

4、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可急事急办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局党组主要领导汇报并召开有关会议通报。

(三)会议表决

1、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

2、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

3、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不同情况,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4、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

(四)会议记录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纪录,要将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形成会议纪要,经局党组主要领导审核签发,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将决策情况向上级报告或备案。

(五)决策实施

经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单位内部分工由相关科室组织实施。相关责任科室要认真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同意。

(六)监督检查

1、党支部会议要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2、党支部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应严格按照会议决策实施,具体内容如有较大修改,应重新备案并说明修改执行的理由。

3、党支部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由办公室进行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下列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处理:

1、除紧急情况外,对于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2、决策执行过程中擅自改变或调整决策的;

3、决策执行中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向领导汇报或做出补救措施的;

4、其他违反本实施方案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