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凡涉及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后,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避免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决策。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公司研究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意见,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可行性、实施条件、实施结果、潜在风险和预期效益进行充分评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公司的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监督部门,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公司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第四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并结合我公司实际应当由董事会、领导班子或职工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公司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公司党建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公司中层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公司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建设计划,年度融资计划、担保项目,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融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公司日常经费单笔超过5000元的支出,购买服务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出,工程款单笔超过20万元的支出,融资资金单笔超过500万元的调动和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以会议的方式进行。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可选择召开党支部会议、董事会、领导班子会或职工大会。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向党支部、董事会、领导班子或职工大会报告。公司研究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事项之前,必须先与上级党工委或公司党支部沟通,进入董事会的党支部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提出议题。承办部门根据公司领导指示、批示或工作需要,提出研究事项,公司领导也可直接提出研究事项。
(二)前期准备。对需要提交讨论的议题,公司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应准备相应的会议资料,并将会议资料交行政综合部审核,会议资料审核通过后由行政综合部确定会议类型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确保至少2/3的应到人员参加。
(三)会议准备。行政综合部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议题列表通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将会议材料至少提前1天送达参与决策人员。
(四)会议讨论决策。会议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或承办部门介绍议题方案,然后参与决策人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公司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参与决策的所有人员须对议题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讨论情况发表结论性意见,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参与决策的个人如对集体决策持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服从集体决策。
(五)会议记录。公司行政综合部负责会议记录,要将会议决策的事项、参与决策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行政综合部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将“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并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予以落实。
第七条 参与决策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决策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 参与决策人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公司领导按职责分工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领导牵头负责。
第十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公司领导、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质量,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行政综合部负责跟踪“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领导应将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职工的监督,除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原则上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党支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领导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其中,对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必须责令清退,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遵守“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程序等规定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确需个人或少数人临时作出决定,但事后没有及时报告的;
(四)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予主动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的;
(六)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七)授意他人曲解执行集体决策的;
(八)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九)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集体决策事项或内容的;
(十一)篡改集体决策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它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公司相关制度共同构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制度体系,必须一同遵守。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及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