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报告制度
上传时间:2018-10-30 11:41     访问人数:87    

为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的落实,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二)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不正之风的情况; 

    (三)强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健全管理、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四)党内五项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解决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进行专项治理的情况; 

    (六)领导干部自身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及对家庭成员、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 

(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解决存在问题的情况;     

(八)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责任追究情况;    

(九)根据有关规定,需向上级报告的其他情况。     

二、报告形式时间 

(一)领导班子成员向党组报告,党组书记、党组情况向市委报告     

(二)每年的6月底前和下年的1月底前各报告一次;     

(三)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可随时报告;     

三、报告程序 

(一)首先要对照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有关规定,好自查; 

(二)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三)形成书面报告,以适当方式征求班子成员意见;

(四)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 

(五)收到报告后要及时进行反馈 

(六)根据反馈的意见,制定加强改进工作措施。

四、其他要求

(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可结合领导干部述职、民主生活会、年度工作总结等进行。 

(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报告的情况,要记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表彰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三)对不执行报告制度,不按期如实报告情况的个人追究其责任,不可参加年底党员评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