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的落实,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二)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不正之风的情况;
(三)强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健全管理、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四)党内五项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解决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进行专项治理的情况;
(六)领导干部自身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及对家庭成员、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
(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解决存在问题的情况;
(八)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责任追究等情况;
(九)根据有关规定,需向上级报告的其他情况。
二、报告形式与时间
(一)领导班子成员向党组报告,党组书记、党组情况向市委报告;
(二)每年的6月底前和下一年的1月底前各报告一次;
(三)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可随时报告;
三、报告程序
(一)首先要对照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有关规定,做好自查;
(二)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三)形成书面报告,以适当方式征求班子成员意见;
(四)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
(五)收到报告后要及时进行反馈;
(六)根据反馈的意见,制定加强改进工作措施。
四、其他要求
(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可结合领导干部述职、民主生活会、年度工作总结等进行。
(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报告的情况,要记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表彰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三)对不执行报告制度,不按期如实报告情况的个人追究其责任,不可参加年底党员评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