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司法局简介
根据《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霍党发[2010]2号文件精神,设立霍林郭勒市司法局,为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通辽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单位、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工作。
(五)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械器具、警用车辆、服装、通讯及物资装备负责司法行政机关计划财务管理。
(六)负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警务政治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及司法所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和劳动工资。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霍林郭勒市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为20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正2副。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霍林郭勒市司法局内设5个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协助局领导协调各股室工作关系;负责局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和局发文件的审核工作,研究制定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对局长办公会、局领导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反馈信息;负责全局目标管理、信访、日常接待;负责文件收发、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统计等工作;管理本局车辆、服装、通讯器材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监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直属单位财务检查指导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法制宣传教育股
贯彻执行自治区、通辽市、我市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有关决定指示和文件精神;负责依法治市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以及经验交流,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拟定依法治市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日常工作安排,负责拟定依法治理工作目标、工作规范、工作标准等;组织实施依法治市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验收、提出评估意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市依法治理的工作动态,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为领导小组当好参谋、助手;负责全市性依法治理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市委中心学习组及市处级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市讲师团的法制教育工作;负责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各种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负责依法治理及普法教材、宣传资料的征订发行工作;对全市处领导干部及市直机关科级和一般干部进行普法考试,负责考试情况的通报;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宣传工作;指导全市各行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基层工作股
管理和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基层司法调解中心和司法所司法行政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务执照》的审核、申报、注册和发放;负责全市人民调解员网络建设,指导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经验交流,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管理和指导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接茬帮教和过度性安置工作;负责市“148”法律服务专线联动及日常工作。
(四)公证律师管理股
管理和指导我市的律师工作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的年检、注册和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律师业务,监督、检查办案质量;承办律师惩戒业务;管理和指导我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研究制定我市公证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检查办案质量,负责公证工作的申诉、复议工作,纠正或撤销错证、伪证。
(五)社区矫正股
对服刑犯人、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向开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引导、扶助开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对有重新违法倾向的开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开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依法人生惩处。
四、所属二级单位
我市司法局有两个二级单位,即法律援助中心和公证处。
(一)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法律援助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受理和审查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转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受理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统一指派或安排承办律师;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志愿者办理各项法律援助事务;对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监督;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业务交流;负责本市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负责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宣传和交流;负责管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档案资料。
(二)公证处职责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开展各项公证业务,主要内容有: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下列公证事项:(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8)公司章程。(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提存。(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五、派出机构
我市现有5个司法所,分设在五个街道办,即莫斯台司法所、达来胡硕司法所、宝日呼吉尔司法所、沙尔呼热司法所和珠斯花司法所。
司法所职责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基层组织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代表街道办事处开展民间纠纷处理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