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人社函发〔2019〕18号
霍林郭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张海洋等3人认定工伤的决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经2019年9月19日霍林郭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以下3人认定为工伤:
张海洋 内蒙古源源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马旭利 内蒙古霍宁碳素有限责任公司
张大鹏 霍林郭勒金源口热电有限公司
霍林郭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