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科协全力运行配套制度
上传时间:2018-10-30 18:23     访问人数:100    

霍林郭勒市科学技术协会权利运行配套

制  度

 

“三重一大”制度

    第一条  单位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过全体干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条  党建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机构改革涉及的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事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工作考核办法的制定、干部违规违纪的处理等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第三条  科室负责人的任免、优秀乡科级后备干部推荐和乡科级干部任用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各类项目的筛选和确定申报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一次支出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资金的拨付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

第七条  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第一条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审批财务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数额较小的由分管财务领导的审批,数额较大的开支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定期向全体班子成员报告单位财务运行情况,及时进行财务公开,结束民主监督。

第二条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组织人事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机关中层干部提拔任用、干部人事调动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和下属党组织班子领导的任免等,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机关中层干部提拔任用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

第三条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确定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把手”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但不干涉行政审批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各部门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负责采购。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分管领导应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后,由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一把手”不得直接 决定和从事任何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第五条  未尽事宜,按有关固定执行。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协公务接待管理,结合科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科协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是指科协出息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招商引资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动物接待要坚持有关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来科协的对口单位、部门为接待单位。

第五条  办公室在收到接待对象公文、电话等信息后,报经科协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办公室要充分了解接待对象的生活习惯、人数、抵离时间等,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接待活动结束后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第六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市宾馆,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外就餐。饮食主要以家常菜为主,突出民族和地域特色。不提供鱼翅、燕窝、鲍鱼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中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政务接待和大型会议、活动的接待原则上以自助餐为主。

第八条 接待区外公务活动的标准及费用。根据接待对象要求和标准协助安排,费用由接待对象自理。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执行以下标准:省部级领导带队的,用餐人均不超过300元;厅局级以下领导干部带队的,用餐人均不超过200元,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

第九条 接待区内公务活动的标准及费用。上级单位工作人员到科协开展公务活动的,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自行用餐,由科协统一安排。各类消费的原始票据逐一审核后汇总整理,及时报会计结算。

第十条 接待对象提出住宿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帮助安排,并执行科协价格,费用由接待对象自理。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市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等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旅游,不组织到会所、营业性娱乐场所、健身场所活动,不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  要定期公开公务接待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自治区、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科协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

第二条 表态的形式:凡领导班子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时,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经集体讨论,“一把手”在议事决策中应最后一个表态发言。

第三条 表态的范围

1、干部职工工作的变动和确定,人才引进、使用的确定

2、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事项的确定;

3、重大建设项目的审定,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重要项目的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

4、其它容易发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问题。

第四条  表态的程序

  1、事前告知。在决定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关全局的问题时,必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表决。会前必须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使班子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征求多方意见,并进行充分思考和酝酿,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有的方矢。凡事前未告知的事项一律不上会,任何人不得临时会议。

   2、充分讨论。凡集体研究重要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不得划定框架;班子成员应就事论事、畅所欲言、各抒已见,对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可行性、操作性要进行深入分析、认真磋商;任何人不得压制民主,不得私谋串通;班子成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全局意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积极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促进对重大事项的正确、科学决策。对政策性、法律性较强的事项,还必须邀请专业人士列席会议,为决策事项提供政策、法律方面的支持,确保决策不偏离政策、违背法律。

   3、末位定义。班子集体研究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并作出最后陈述表态。当意见不一、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班子成员集体表决,但仍由“一把手”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最终表态。

  4、如实记录。集体研究重大问题,必须制定专人进行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拍板方式(“一把手”拍板或集体表决)、拍板内容必须详尽、如实记录在案,并写出会议纪要,由全体班子成员签字认可,以此作为决策责任承担的依据。

  第五条  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央、自治区、市委有关重大事项申报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条  报告内容

1、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委、政府及直属机关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上级部门到科协进行工作考察和调研,领导参加的各种重大事项的工作会议和重要活动;

3、项目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

4、大额经费(5000元以上)开支情况;

5、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6、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7、每月重点工作安排及完成落实情况;

8、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9、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培训情况;

10、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单位全体职工要认真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确保领导对工作进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后应即使不报;

4、凡总打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可先电话口头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定遇到困难无法办理的应急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分管领导批准后请示一把手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他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事项由班子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条  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与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单位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