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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 工作制度汇编
上传时间:2019-11-23 12:12     访问人数:54     文章来源:党风廉政建设 工作制度汇编    

 

 

 

 

党风廉政建设

工作制度汇编

 

 

 

 

 

 

 

 

 

 

 

 

 

 

 

 

 

文联党支部

2019年11月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3

2、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制度--------------------------4

3、党内监督制度------------------------------------------6

4、述职述廉制度------------------------------------------8

5、廉政约谈制------------------------------------------10

6、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2

7、“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13

8、“一把手五个不直接管”制度的实施办法------------------16

9、干部管理、公务接待制度------------------------------18

10、“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21

11、“三公经费”管理制度---------------------------------23

12、财务报销流程---------------------------------------25

13、办公用品采购流程-----------------------------------26

14、请销假制度-----------------------------------------27

15、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制-----------------------------29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一、为贯彻中央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以党风建设促进本单位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倡导诚信意识、廉洁意识和责任意识,特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党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措施和任务的贯彻落实。

三、抓好党风廉政教育,经常对党员进行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和道德法制教育,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四、严格遵守党的规章制度,严守党的纪律,不泄露党的秘密,不牟取私利,不铺张浪费,不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维护党的形象。

五、协助上级纪检部门做好本单位信访件的调查工作,及时反映热点、难点问题,做好协调、疏导工作。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分析、研究一次本单位廉政建设情况,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廉政建设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支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市纪委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执行“双向”报告制度,党支部向市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告,向直属机关党工委报告。

    二、报告时间和形式

    (一)向市纪委和纪检组报告。按照市纪委要求,每半年向市纪委和纪检组书面报告1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进行专项报告。

  (二)向直属机关党工委报告。党支部每半年书面报告1次履职情况,报告履行主体责任和个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三、报告内容

    (一)党组织报告履行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

    1、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举措,进行责任分解、考核和追究,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推动工作落实的情况。

    2、维护党章,严肃党的纪律,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通辽市及我市有关规定,反对“四风”、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情况。

    3、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情况。  

    4、落实支委会、述职述廉等党内监督制度,加强班子自身建设,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相关规定,督促本单位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的情况。

    5、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情况。

    (二)党组织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具体内容:

    1、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等制度,做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亲自抓部署、抓协调、抓督促、抓落实的情况。

    2、参加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全局性工作的会议和活动,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廉洁从政、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教育管理的情况。

    3、及时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协助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帮助执纪执法机关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的情况。

    4、本人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改进作风,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防范利益冲突,严格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5、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情况。

 

 

 

 

 

党内监督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切实履行机关党组织的监督职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准则》《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1、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2、能否按时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3、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议事与决策规则,做到决策科学、民主。

4、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5、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6、能否执行党和国家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

7、能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8、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

1、党组织的监督,即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互相监督和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

2、党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即党员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党员与党员领导干部之间的监督。

3、专门机关的监督,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包括派驻纪检组)所实行的监督。

(三)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

1、定期检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情况,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能否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情况,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2、定期开展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3、建立健全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工作报告制度和谈话诫勉制度。党支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和廉政建设情况,机关党组织要将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如实向本部门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反映,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对于群众意见较大、有发生违纪苗头的党员干部,支部主要负责同志应会同其分管领导对其进行批评帮助,提出告诫。

4、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党组织接到对党员干部的检举和控告,有权进行初核,并报告上级纪检部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党员行使监督的民主权利,严肃处理阻碍党员正常行使监督权利和打击报复的行为。

(四)监督保障:

党组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述职述廉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1、述职述廉的对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工作及廉洁从政情况,主要负责人还要报告党政领导班子的廉洁从政情况。

2、述职述廉的内容

1)政治理论学习情况;

2)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实行科学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的情况;

4)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5)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

7)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8)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9)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制度建设及收到的效果;

10)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3、述职述廉的方法步骤

1)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在本单位内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为述职述廉做好准备。

2)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班子成员要实事求是地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3)进行述职述廉。述职述廉一般每年一次,于每年年末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并邀请上级纪检、组织部门有关人员参加。述职述廉后,组织干部职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结果装入本人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等次评定和评先评优、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4)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以及提出的整改措施,于述职述廉后15天内,按照干部管辖权限报组织部门。

 

 

 

 

 

 

 

 

 

 

 

 

 

 

廉政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能,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上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谈话诫勉的对象: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谈话诫勉适用于以下几种事项:

(一)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二)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三)党员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四)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第四条 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二)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四)被谈话人对接受谈话诫勉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五条 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第六条 被谈话人接到谈话诫免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第七条 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谈话记录或者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存入学校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第八条 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所反映的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如对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应适当场合予以澄清。

第九条 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研究处理。   

第十条 谈话人认为确有必要,可通知被谈话人在接受谈话后一定时期内在所在单位的有关会议上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如有必要,也可就被谈话人的有关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解释、说明、澄清或者进行批评、教育。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报告对象。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同志。

2、报告内容。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3、报告程序。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科级干部向市纪委、派驻纪检组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本制度所列报告对象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报告。凡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报告失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同时,把执行情况列为干部考核、评优和晋级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一、工作目标

实行“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工作,要紧紧围绕建立和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调整班子成员间职务分工,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和权力约束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本单位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行政审批(内部管理事项)工作,具体由副职分管,副职分工由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一)“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人事工作。干部提拔任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干部提拔任用、人员调入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分管领导具体实施,“一把手”监督审核把关。

(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财务工作。“一把手”履行单位法人职责,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监督。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审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限定分管财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分管领导在限额范围内直接审批。超过限额的开支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分管领导签批,“一把手”签核。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处置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财务审核提交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资金的开支使用和资产处置。各项财务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班子和干部职工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1.一次性日常支出1000元至3000元,分管副职签批;3000元以上由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后,分管副职签批。

2.财务报销单据实行“一单联签”,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财务审核签字,分管副职签批把关。

3.主要领导对单位财务开支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并签批分管副职的报销开支。

(三)“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单位建设工程及招标组织工作,“一把手”要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签订廉洁承诺书。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自治区、通辽市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招标投标。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四)“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物资采购相关工作,“一把手”要加强对物资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监管。要健全完善物资采购相关规定,对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有关部室提出计划,分管领导审批;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必须经班子集体研究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集中采购,任何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五)“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内部管理事项)。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行政审批工作,“一把手”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制度由直接分管转变为加强监督,把主要精力集中到谋大事上来,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的同时,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对不符合要求的财务开支、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行政审批有否决权。分管五项工作的领导要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慎用权,用好权,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二)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民主议事、财务管理、干部人事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相关制度,明确各分管领导的权限、职责和运作程序;分管领导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按规章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办事,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三)要自觉接受市纪委、派驻单位纪检组长监督检查,以及单位干部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分管领导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半年将分管工作情况在党支部会上进行汇报。

 

 

 

 

 

 

 

 

 

 

市文联党支部“一把手五个

不直接分管”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从分解制衡入手,防止和纠正单位“一把手”权力集中问题,通过合理配置本单位职权在领导班子中的分配与监督,形成制约有效、协调一致的权力架构。

第二条 严格落实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工作要求,切实做到“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财务、干部人事、建筑工程、物资采购等具体工作,有效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制衡机制。

第三条 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制约签字权。

(一)明确责任分工。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名副职领导负责财务管理及报账签字,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要坚持按规章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办事。

(二)明确报销凭证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报销凭证要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

(三)明确财务报账审批程序。财务报账按经办人、审核人、分管领导的程序履行签字审批后方能报销。

(四)明确预算、收入、支出等财务管理制度,并实行分类管理。对预算内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业务费支出和其他支出等进行分类和限额规定,对分管领导的权责范围进行约束,对于大额的需要经过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审定。

(五)建立健全定期审核制。每个季度,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将该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全体班子成员报告,每半年向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公开。

第四条 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制约话语权。规范干部提拔任用初始提名权,明确领导班子成员举荐、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等提名主体,推行实名推荐干部制度。涉及重要干部人事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