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霍林郭勒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机关
关于纪律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方案
上传时间:2019-11-25 09:20     访问人数:32    


内蒙古东蒙鑫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内蒙古东蒙鑫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凡涉及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决策。

(二)依法决策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三)民主决策原则。领导人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公司研究改制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产权转让以及资本运作,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推行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企业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

3.党建工作、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等重要事项;

4.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包括收入分配方案、劳动制度、劳动保护、福利卫生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5.其他应当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对霍林郭勒市委任命市政府直接委派以外的拟任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环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

2.向控股和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等产生重要影响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生产经营方针、年度投融资计划和重大投融项目

2.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大型维修,采购项目;

3.重大、关键性的资产开发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4.车辆及其他大型设备的购置项目,新建办公设施;

5.生活设施及大额非生产性项目,国有资产转让、租赁项目。

6.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的对外大额担保、物资采购、重大投融资项目,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的购买服务;

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公司规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日常经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出;

2.公司购买服务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出;

3.公司固定资产、工程款单笔超过10万元的支出;

4.公司大额度资金使用原则的制定、变更

三、“三重一大”事项议事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以会议的方式进行。

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可选择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会议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进行召开。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报告,并邀请纪检组参加会议。

(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程序

1.提出议题。承办部门根据公司领导指示、批示或工作需要,提出研究事项,公司领导也可直接提出研究事项。

2.前期准备。“三重一会议原则上由办公室承办,对需要提交讨论的议题,公司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应准备相应的会议资料,会议资料报经董事长同意后,确定会议类型,承办部门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要求筹备会议,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由分管领导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经过党支部委员充分协商酝酿,待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提请董事会讨论决定。

3.会议准备。会议筹备部门提前2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议题通知纪检组并送达会议资料。

4.会议讨论决策。会议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进行。

1)分管领导对涉及分管工作的议题,应主动介绍有关情况,积极客观地发表意见,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认真思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2董事会、监事会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并且重新调研分析后,再次上会研究。

3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原则上成员全部到会方可开会,特殊情况需三分之二以上参会

4董事会实行即时表决制。参会决策人员先作出或赞同、或反对、或弃权的明确表态作为个人最终意见,并说明相应理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实行末位表态,最后汇总个人最终意见作为会议决议。

5)参与决策的个人如对集体决策持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服从集体决策。

6决策达到半数以上赞同为有效决策,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对外担保、筹融资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进行决策,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才能通过。

7到会决策人员三分之一以上弃权为决策无效。

四、三重一大事项要求

(一)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公司的贯彻落实。派驻纪检组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监督部门,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公司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二)参与决策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决策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参与决策人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

实施和监督检查

()公司领导按职责分工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领导牵头负责。

()负责执行决策的公司领导、承办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质量,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公司领导应将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职工的监督,除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原则上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六、责任追究

()公司领导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其中,对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必须责令清退,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责任追究:

1.不遵守“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程序等规定的;

2.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确需个人或少数人临时作出决定,但事后没有及时报告的;

4.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予主动回避而未回避的;

5.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的;

6.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7.授意他人曲解执行集体决策的;

8.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9.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10.违反保密规定泄露集体决策事项或内容的;

11.篡改集体决策会议记录的;

12.其它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七、附  

1.本办法与公司相关制度共同构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制度体系,必须一同遵守。

2.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及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3.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