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车辆及油料的使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指挥车辆、分公司皮卡车和分公司生产用车,其中分公司生产用车是指除分公司皮卡车外,用于公司生产使用的车辆,包括铲车、大胶轮、翻斗车、三轮车、四轮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
第二条 公司生产指挥车辆使用范围:公司领导工作用车、公司日常办公用车、财务存取款用车、安全生产检查用车、采购用车、经公司主要领导或车辆主管领导批准的其他用车。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三条 公司生产指挥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安排和调度车辆。
各部室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司生产指挥车辆的,驾驶员及使用人应到办公室进行登记报备,并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周末及法定假日使用公司生产指挥车辆,或者需要长途使用公司生产指挥车辆的,必须经过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调派使用公司生产指挥车辆时,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不够安排时,可安排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第五条 使用公司生产指挥车辆前后,驾驶员必须到办公室填写《公司生产指挥车辆使用记录》,如实注明用车事由、目的地、公里数等内容。
第六条 正常工作期间,公司生产指挥车辆由驾驶员从车库提出,置于单位办公楼前备用;下班时间如无工作需要及时将车辆入库。
若车辆不入库或外出疏忽所发生的偷盗等事故,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第七条 分公司皮卡车和分公司生产用车由生产经营部统一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分公司皮卡车由各分公司经理调度使用,并由分公司经理明确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负责驾驶。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使用分公司皮卡车前后,经分公司经理同意,驾驶员要如实填写《分公司皮卡车使用记录》,如实注明用车事由、目的地、公里数等内容。
第九条 分公司生产用车由各分公司调度使用,并由分公司经理明确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负责驾驶。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各分公司使用生产用车前后,驾驶员要如实填写《分公司生产用车使用记录》,包括用车日期、车辆名称、使用人、工作内容、使用前后公里数或使用前后工时数等内容。
第十条 公司所有车辆保险均由办公室负责投保,确保车辆在保险有期限内运行。出现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第一时间向办公室报告并报险。
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车辆车辆交通违章处理原则是:谁违章、谁处理、责任自负、费用自理。发生违章驾驶问题的,违章罚款、驾驶证照扣分等交通违法责任均由车辆驾驶员自行承担,公司不予负责。
第三章 公司生产指挥车辆油料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生产指挥车辆用油采用油卡制,禁止用现金加油。加油小票票面金额不得超过车辆油箱最高容量金额。
公司生产指挥车辆油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确需加油前,必须到办公室登记公里数,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加油;加油后,必须把加油小票及油卡一并交回办公室。
第十三条 公司生产指挥车辆加油卡只能向公司生产指挥车辆加油,不得为其他车辆加油。
如果发生为其它车辆加油的现象,对驾驶员和油卡管理人员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办公室每月按照《公司生产指挥车辆使用记录》,对每月公司生产指挥车辆行驶里程和油卡使用数额进行核算,并填写《公司生产指挥车辆油耗审核单》,先后报分管办公室副总经理、总经理进行审核。
如遇特殊用车情况而产生非正常耗油,需要在审核单中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办公室每月将《公司生产指挥车辆油耗审核单》和加油小票一并交由财务部,按月(每月25日前)办理油料报销工作。
第四章 各分公司皮卡车及生产用车油料管理
第十六条 分公司皮卡车原则上采用油卡加油,原则上禁止现金加油。加油小票票面金额不得超过车辆油箱最高容量金额。
因特殊情况未能使用油卡加油的分公司皮卡车,在确需加油前,经分公司经理同意,如实填写《分公司皮卡车使用记录》,需注明公里数、加油金额、用车事由等内容,然后按相关程序进行报销。加油发票金额不得超过车辆油箱最高容量金额。
分公司皮卡车油卡由各分公司经理进行统一管理。确需加油前,经分公司经理同意,如实填写《分公司皮卡车使用记录》,再取加油卡加油;加油后,必须把加油小票及油卡一并交还给分公司经理。
分公司生产用车用油采用油卡制,禁止用现金加油。加油小票票面金额不得超过车辆油箱最高容量金额。
分公司生产用车油卡由生产经营部统一管理。确需加油前,由分公司经理报经生产经营部确认同意后,驾驶员如实填写《分公司生产用车使用记录》,再取加油卡加油;加油后,必须把加油小票及油卡一并交回生产经营部。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皮卡车加油卡只能用于各分公司皮卡车加油,不得为其他车辆加油。如果发生为其它车辆加油的现象,对分公司经理和驾驶员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分公司生产用车加油卡只能用于各分公司生产用车加油,不得为其他车辆加油。如果发生为其它车辆加油的现象,对分公司经理、驾驶员和油卡管理人员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分公司每月要向生产经营部报送《分公司皮卡车使用记录》和《分公司生产用车使用记录》。
生产经营部按照各分公司皮卡车使用记录,对每月各分公司皮卡车行驶公里数和油卡使用数额进行核算,并填写《分公司皮卡车油耗审核单》,先后报分管生产经营副总经理、总经理进行审核。&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