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霍林郭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市纪委等有关要求,推动园区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园区的各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结合内蒙古霍林郭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三重一大”是指园区领导班子研究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霍林郭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条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四条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负有向主要负责人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责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凡涉及园区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重要文件精神的传达、贯彻、落实。
2. 研究园区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3.园区发展思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总体工作规划、工作计划的制定或调整。
4.园区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5.园区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
6.涉及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和调整(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7.涉及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
8.园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执行情况。
9.研究以单位名义表彰或推荐受表彰的先进集体、个人。
10. 涉及全局性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事项和人大、政协提案的回复办理。
11.其他应由党工委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1.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2.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园区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6.园区机关人员晋职晋级等事项。
7.园区各项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8.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9.其他应由党工委组集体决策的重大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业企业项目入驻。
2. 拟列入市政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民生实事项目。
3.涉及园区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治理项目。
4.霍林郭勒市在园区投资的重大项目。
5.以工业园区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会展(论坛)、重大赛事、重大节庆活动等。
6.以工业园区名义签署的合作协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等。
7.其他应由党工委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1. 年度单位收支预决算的安排。
2.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申报。
3.对政策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
4.大宗物品采购、接待费用等一次性10000元以上支出。
5.重要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未列入预算的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10000元以上)、大宗物资、大批量(或大型)办公用品或设备招标、采购(10000元以上)等。
6.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事项等。
7.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事项。
8.其他应由党工委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九条 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要求及实施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一般由党工委会议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办公会(碰头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因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召开会议决策的,主要负责人要在党工委会议上说明决策情况。决策程序包括以下环节: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酝酿准备
1.合理确定议题。决策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科室提出,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准备,经研究审定后报党工委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材料一般应在提交会议审议前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2.适当酝酿讨论。决策前,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办公会、专题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决策事项涉及多个科室的,提交事项科室事前应做好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一般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对科室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有重大分歧,但确需立即作出决定的事项,提交事项科室应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附其他科室的意见一并供会议决策参考。
(二)集体决策
1. 逐个发表意见。参会人员要对决策事项逐一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领导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本人意见。
2.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方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讨论中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酝酿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3.组织列席旁听。党工委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邀请机关职工、企业代表列席会议,邀请经济、科技、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会议,可就议题发表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4.严明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不能按要求参会的,必须向党工委主要领导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5.形成决策纪要。“三重一大”事项通过会议方式决策的,应当如实记录会议有关情况,特别是会议上存在的分歧意见要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通过会议方式决策的,应当形成决策纪要,如实记载参与决策人员和决策过程。会议记录要写明会议事件、地点、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主持人、记录人等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同会议纪要一并进行存档备查。议题讨论: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要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全面、客观、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三)执行决策
1. 落实责任分工:“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工作分工和职责范围组织实施。遇有工作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其他班子成员要积极配合。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按程序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有关负责人临时处置的,要在事后及时提请集体研究确认。
2.实施监督: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调度决策实施进展情况;同时,随时接受市纪委派驻第二纪检组的督查,确保决策落到实处。
3.建立决策评价制度和纠错机制。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同时对决策实施结果、成本效益、负面因素、群众接受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确需对原决策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决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失误、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负责执行决策的班子成员应将情况及时向党工委报告,重新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前,由综合办公室提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请市纪委派驻第二纪检组派员参会指导。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请参会,并做好登记。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应到班子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以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回避事项的,应按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第十四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并报市纪委派驻第二纪检组备案。
第四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 不准在领导班子会议上临时动议。
2. 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应由领导班子再次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本制度第十六条情形除外)。
3.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4.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对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其事实、性质、情节,依纪依法逐级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