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改革局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职工病假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因病请假须出具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全年累计,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工资年限10年及以下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10%,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性津贴、带薪休假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特殊岗位津贴不予发放。
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30%;
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20%;
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10%。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性津贴、带薪休假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特殊岗位津贴不予发放。
4、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按上述标准执行,其余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事假管理制度
事假是工作人员因家务事必须办理,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
半天以内者,需事先向分管股长请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主动打电话直接向分管股长请假。
半天以上一天以内者,需事先向分管领导请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主动打电话直接向分管领导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一天以上者,需事先向单位一把手请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主动打电话直接向单位一把手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30%,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性津贴、带薪休假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特殊岗位津贴不予发放。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50%,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性津贴、带薪休假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特殊岗位津贴不予发放。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旷工6天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按上述标准执行,其余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