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发展和改革局控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职工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创建健康促进旗县相关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 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机关公共办公室、会议室;
(二)机关所有档案室、资料室;
(三)卫生间、楼梯间等公共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 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 综合处负责机关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公共场所禁烟制度:
1.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2.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3.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 全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