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工商办字〔2018〕7号
霍林郭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霍食药监〔2018〕24号来函的回复函
霍林郭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于2018年2月7日移送我局的“霍林郭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1家美发机构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和使用化妆品相关情况的函”已收悉,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的规定,美发机构无证无照经营不属于我局处理权限,故随文将来函退回。
2018年2月8日
霍林郭勒市工商局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