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责任落实制度
为严格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原则,牢固树立抓党的意识形态工作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到是渎职的理念,做到知责明责、守则履责、担责尽责、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制度执行,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通辽市及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党组书记(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人大机关意识形态重点工作,对重要的意识形态工作要及时过问、亲自处理,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要亲自抓。
3、党组(党支部)要抓好干部职工的理论学习,并将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内容纳入集中学习内容。
4、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党组(党支部)统一领导、办公室组织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5、统筹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在开展业务工作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6、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必须事先经过人大党组(人大办党支部)批准,报市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不得邀请政治倾向有明显偏差的报告人。
7、党组(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
8、党组(党支部)要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能力建设,不断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和本领,不断壮大主流思想舆论,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
意识形态工作联动处置制度
意识形态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根据市委关于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人大党组对人大机关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
2、人大党组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书记抓好协调指导落实工作,做到知责履责尽责。
3、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对分管工作委员会及本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意识形态工作负责。
4、人大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救治、及时控制”的要求,依法对信息网络安全突发事件进行防范、监测、预警、报告、响应、协调和控制。
5、信息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由人大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相关科室积极协同配合安全管理。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制度
1、对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分析研判,由人大党组牵头组织实施,其他党组成员及相关委室密切配合,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情况。
2、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每季度对思想理论、新闻舆论、社会舆论、思想道德、网上舆论等进行分析研判。
3、对重大敏感时间节点、重大舆情热点需注意问题进行前瞻性分析研判,对特定领域和群体重要情况随时进行分析研判。
4、健全完善组织协调、社会调查、科学分析、工作保障等机制,推动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析研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阵地建设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搜集发现机制,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和平台的管理。
2、完善应急处置,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重大舆情和意识形态事件,“边处置,边报告”,避免延误发酵。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做到敢抓敢管。
3、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意识形态事件时,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动,通报情况、协同处置。
4、将意识形态工作贯穿于机关干部职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过程,通过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意识形态工作相关知识、观看先进模范典型人物事迹影片等形式,教育引导干部职工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意识形态责任追查制度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市纪委追究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情节特别严重地,给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书记(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5、对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6、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7、管辖范围内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8、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9、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10、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11、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12、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