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霍林郭勒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机关
工商机关对废金属收购企业的监管职责
上传时间:2018-10-29 11:22     访问人数:71    


       一、对登记事项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分公司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经营活动的监管

(一)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予以处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二)、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 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