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工商办字〔2018〕56号 签发人:杨 洋
霍林郭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公安消防大队来函的回函
霍林郭勒市公安消防大队:
你大队于2018年10月11日发送我局的“ 关于滨河酒店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函”已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三、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规定,经我局研究认为,该酒店存在的消防设施不完备情况不属于工商机关的职责范围。
此复
2018年10月15日
霍林郭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