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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林郭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上报对《霍林郭勒市成品油市场秩序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修改意见的报告
上传时间:2018-10-29 11:54     访问人数:52    

 

 

 

 

 

 

 

霍工商字〔201857  签发人:  

 

霍林郭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上报对《霍林郭勒市成品油市场秩序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修改意见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我局建议对《霍林郭勒市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霍商粮发〔201772号)部分内容作出修改。修改内容为:方案第5工商局:负责对被查处的流动加油车所销售的油品质量进行检测。负责查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成品油经营的行为。依法查处成品油市场中的商标侵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修改为工商局:负责对被查处的流动加油车所销售的油品质量进行检测。负责查处已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成品油经营的行为。依法查处成品油市场中的商标侵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修改理由如下:

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及第(九)项: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综上规定:无证经营成品油或无照且无证经营成品油都不属于工商查处范围。

 

 

 

 

20181018        

 

 

 

 

 

 

 

 

 

霍林郭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