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霍林郭勒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出资设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霍林郭勒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住 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大楼一楼东侧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对外投融资与资产管理;城市公交客运,汽车租赁业务,汽车维修;股权投资;现代物流等相关产业及其他政策项目的投融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 名称 |
认缴情况 |
|||
出资数额 (万元) |
出资 时间 |
出资比例 (%) |
出资 方式 |
|
霍林郭勒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50000 |
2026. 8.18 |
100 |
货币和实物资产 (其中货币5000万元) |
公司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十年内缴清。其中首期货币出资为300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第五章 党的组织
第九条 公司设立党组织。设书记一名,其他成员若干。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同时,公司按规定设立纪检机构。
第十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决策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组织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五)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六)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检机构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七)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需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霍林郭勒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霍林郭勒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二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霍林郭勒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 拟定重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或产权收购的方案,经出资者批准后执行;
(十) 拟定《公司章程》和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 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二)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出资者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监事、经理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对外担保、筹融资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霍林郭勒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九)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5人,监事会成员由霍林郭勒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霍林郭勒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才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投票表决。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
第七章 工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权凭证、出资证明、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公司重要合同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七)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经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八)代表董事会向霍市国资局报告工作;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