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民宗局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做出正确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控决策风险,实现重大决策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重要人事推荐、任免和奖惩,重要项目审批、实施和验收,5000元以上额度资金的审批以及使用等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重要问题决策是指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决议等事项的贯彻执行;事关民族宗教工作发展的全局性、政策性问题;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工作分工与调整;重要工作制度与程序的制定、修改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在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局机关有关人员的聘(录)用、推荐、任免、考察、调整、奖惩、辞退、返聘和内设机构、编制等问题的决策;
(三)重大项目安排是指投资规模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批与审批等问题的决策;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一事项收支金额5000元以上的现金支付、借款、贷款担保、物资采购与处理等资金运作问题的决策。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的形式:
支部党员大会决策;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
(一)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尊重客观规律,切实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会议表决,不得以个人决定、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表决;
(三)实行多数领导成员集体领导的原则。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的程序:
(一)会前协调。“三重一大”集体议事决策会议不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集体成员之间作会前协商,然后由领导集体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决策的事项必须是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考察的基础上,广泛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准备好上会材料。凡涉及重要人事任免,要提前进行任职推荐、组织考察等程序,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定;领导班子以及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凡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通过公示、听证会等形式,扩大群众的参与度。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上会资料)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送达与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电话通知或以其它形式通知,让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作会前准备。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要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因故未到会领导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
(五)集体表决。会议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集体表决程序。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做出决策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意见分歧较小时,可进行集体表决。会议实行“一事一议”、逐项表决的方式。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时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缺席成员不得委托他人表决,其书面意见也不记入表决结果。
(六)作出决策。决策的形成分两种形式:少数服从多数和行政主要负责人最后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领导原则的,应按表决结果形成决议或决定;实行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的,表决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和依据,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做出决定,但不得与班子成员的表决结果相矛盾;依法、依程序做出的决策,必须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不能通过的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或请示上级后,在下次会议讨论后做出决策。
(七)公开公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 “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方式、过程、结果都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开、公示。
第六条 领导集体要严格按照以上程序进行集体议事决策,强化程序意识,实现民主,强化监督,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七条 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不搞“一言堂”,“一个人说了算”,“一竿子插到底”的工作作风;领导集体各成员应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决策,并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