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表态制度是落实好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举措,其主要内容是:成员集体研究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并作最后陈述表态。当意见不一、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班子成员集体表决,但仍由“一把手”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最终表态。为牢固树立和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决策机制,结合本局实际,现汇报如下:
一、集体决策
1.会议人数。工商局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成员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2.逐个发表意见。参会人员要对决策事项逐一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领导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可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本人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议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方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讨论中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酝酿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4.记录要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通过会议方式决策的,应当如实记录会议有关情况,集体决策要实行专人记录,专人负责,记载内容要细致完善,真实反映集体决策的过程和参与人员的发言,会议记录要存档备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通过会议方式决策的,应当形成决策纪要,如实记载参与决策人员和决策过程。会议记录要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主持人、记录人等内容,并按有关规定一并进行存档备查。
二、决策执行
1.落实责任分工。“三重一大”事项由工商局经成员会议、支部委员会会议决策的,遇有工作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工商局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承办处室、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落实。我局经系统党委费用支付2起会议;局内费用支付7起会议。
2.严格执行决策。支部委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要变更调整的,应当按程序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有关负责人临时处置的,要在事后及时提请集体研究确认。
3.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所有支出票据需由经手人、审核人或证明人签字后,再由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报销,“一把手”对总体财务开支情况负总责,定期审核监督。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检查监督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负责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报告事项的执行情况。
2、对于未经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人员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检、组织部门报告。
3、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