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广播电视台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及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实行“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工作,要紧紧围绕建立和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调整班子成员间职务分工,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和权力约束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本单位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行政审批(内部管理事项)工作,具体由副职分管,副职分工由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一)“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人事工作。干部提拔任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干部提拔任用、人员调入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分管领导具体实施,“一把手”监督审核把关。
(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财务工作。“一把手”履行单位法人职责,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监督。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审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限定分管财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分管领导在限额范围内直接审批。超过限额的开支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分管领导签批,“一把手”签核。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处置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财务审核提交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资金的开支使用和资产处置。各项财务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班子和干部职工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1.一次性日常支出1000元至5000元,分管副职签批;5000元以上由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后,分管副职签批。
2.财务报销单据实行“一单联签”,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财务审核签字,分管副职签批把关。
3.主要领导对单位财务开支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并签批分管副职的报销开支。
(三)“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单位建设工程及招标组织工作,“一把手”要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签订廉洁承诺书。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自治区、通辽市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招标投标。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四)“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物资采购相关工作,“一把手”要加强对物资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监管。要健全完善物资采购相关规定,对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有关部室提出计划,分管领导审批;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必须经班子集体研究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集中采购,任何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五)“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内部管理事项)。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行政审批工作,“一把手”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制度由直接分管转变为加强监督,把主要精力集中到谋大事上来,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的同时,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对不符合要求的财务开支、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行政审批有否决权。分管五项工作的领导要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慎用权,用好权,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二)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民主议事、财务管理、干部人事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相关制度,明确各分管领导的权限、职责和运作程序;分管领导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按规章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办事,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三)要自觉接受市纪委、派驻单位纪检组长监督检查,以及单位干部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分管领导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半年将分管工作情况在党支部会上进行汇报。
广播电视台党支部“一把手五个
不直接分管”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从分解制衡入手,防止和纠正单位“一把手”权力集中问题,通过合理配置本单位职权在领导班子中的分配与监督,形成制约有效、协调一致的权力架构。
第二条 严格落实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工作要求,切实做到“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财务、干部人事、建筑工程、物资采购等具体工作,有效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制衡机制。
第三条 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制约签字权。
(一)明确责任分工。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名副职领导负责财务管理及报账签字,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要坚持按规章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办事。
(二)明确报销凭证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报销凭证要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
(三)明确财务报账审批程序。财务报账按经办人、审核人、分管领导的程序履行签字审批后方能报销。
(四)明确预算、收入、支出等财务管理制度,并实行分类管理。对预算内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业务费支出和其他支出等进行分类和限额规定,对分管领导的权责范围进行约束,对于大额的需要经过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审定。
(五)建立健全定期审核制。每个季度,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将该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全体班子成员报告,每半年向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公开。
第四条 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制约话语权。规范干部提拔任用初始提名权,明确领导班子成员举荐、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等提名主体,推行实名推荐干部制度。涉及重要干部人事任免,由分管人事的副职事先征求干部职工意见,提出方案,积极研究决定,主要负责人应在班子其他成员广泛讨论、并发表意见以后,再发表意见,采取无记名票决的方式确定具体人选。
第五条 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建筑工程、物资采购,制约操控权。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实行专项听证。对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坚持集体决策,在正式立项前,实行专项听证。凡是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事项,包括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源交易、国有资金使用等领域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均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一把手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任何大宗物资采购事宜,由本单位(支部)确定一名副职具体负责物资采购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实施方案,抓好制度落实。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经各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分管领导请示一把手同意后执行;超过一定限额的采购,需要支部统一开会审定。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由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第六条 为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工作更好地落到实处,要求:
(一)一把手要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管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财务、人事、建筑工程、物资采购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分管领导要主动接受党政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季度将分管工作情况在支部会上进行汇报。
(二)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应当接受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的监督检查和干部职工的监督。对检查中发现落实不到位、存在问题的部门、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执行情况列入年底领导班子考评的内容。
(四)明确分管副职领导的工作职责、权限及运作程序,形成“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长效规范管理机制。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