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台党支部“三重一大”制度及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切实加强对权力的民主监督与制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现结合我台工作实际,制定“三重一大”制度。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涉及我台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2、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工作规则、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4、围绕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举措;
5、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的确定;
6、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7、年度评比及奖惩等相关事项;
8、党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
9、机构设置、岗位职责、环节干部岗位竞争、人事变动等事项;
10、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环节干部的任免;
2、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采购;
2、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3、重大项目投资考察的接待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资金款项。
二、“三重一大”问题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分工
实行台长负责制,通过台长办公会、党支部会议、台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支部会议的人员为党支部成员。出席台长办公会的人员为台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台务会扩大会由台长确定邀请有关部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支部会、台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共同决策。
环节干部的任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重一大”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规则
1、“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要有计划地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2、决策前要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
3、决策时要集体讨论、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
4、决策后有重大事项的项目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集体决策的落实、总结,办公室负责催促、监督和检查。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集体决策的程序
1、相关部室提交需要领导班子研究决策的事项的相应计划、调研和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2、经主要领导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按照相应决策范围,列入决策计划。
3、在不同的决策范围内,经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4、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5、年终,根据“三重一大”问题的性质,在全体职工或全体党员大会上通报落实情况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经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于不执行或不能按要求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及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广播电视台党支部关于
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改革限权、依法确权、科学配权、阳光示权、全程控权”的要求,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遵循依法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播电视台。
第五条 支部书记、纪检委员牵头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六条 重大决策是指应由领导班子集体对涉及本单位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2、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工作规则、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4、围绕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举措;
5、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的确定;
6、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7、年度评比及奖惩等相关事项;
8、党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
9、机构设置、岗位职责、环节干部岗位竞争、人事变动等事项;
10、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上级党委关于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应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涉及干部任免、调整、推荐和重要奖惩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股级干部后备人选的推荐;
(二)我台重点岗位人员的任免、调整、交流;
(三)本单位各类集体和个人的重要奖惩;
(四)需由集体决策的其他干部管理重要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本单位业务管辖范围内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大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安排;
(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
(三)购置大宗设备、物资等项目安排;
(四)重大活动项目安排;
(五)应由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是指按照相关规定,超过本单位及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主要包括:
(一)台本级单位项目支出5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安排;
(二)应由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安排。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议题。由主要领导直接提出,或由各部室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并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列为议题;
(二)调研论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调查研究,由分管领导召集分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评估,形成初步意见和备选方案。涉及重大投资和工程项目的,应履行专家论证程序,必要时应征求公众意见;
(三)集体决策。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依照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相关规定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
第十三条 涉及“三重一大”相关内容的会议决定事项、过程、参与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结果,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应全部公开。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分管台长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对分管范围内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列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重点岗位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市纪委意见,实行备案制。
第十九条 凡使用国有资金和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条 对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每年至少抽查一次。监督检查情况要向局党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每年末,本单位要以党组织名义书面报告本年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严格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经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局党委给予组织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