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国土资源局
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发扬民主,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范围
凡涉及全局改革、发展、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大额资金使用、干部任免以及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
3、全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6、局机构岗位设置、人员调整等事项;
7、重大项目申报、立项、评估、审批、建设、验收以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资金预决算、招投标、矿山环境治理、开工许可、资质审查、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等。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局机关干部的任免和一般干部的岗位调整;
2、局机关推荐的后备干部,优秀干部、优秀党员,先进党组织,年度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矿山整治、耕地补充项目;
2、重点项目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3、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
4、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制度》和《市国土资源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落实经办人、财务人员、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审批制度。
2、一次性经费开支2000元(含2000元)以上集体研究决定。
3、基本建设及大宗物品采购等,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二、“三重一大”议事规划
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形式决策。依照有关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一)决策程序
1、提出议题。议题需要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的,由局分管同志审核并经局长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提请局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原则上由局党委委员提出,局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议题。
2、材料准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起草和拟定决策方案,并根据规定程序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廉洁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审议,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提前准备。
3、集体决策。会议由局长主持,议题由局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班子成员出席人数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表决时,参会人员应逐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重要人事任免奖惩、政策、资金或项目安排等事项,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严格实行局主要领导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同志末位表态制。表决方式、表决意见及理由、表决结果等办公室负责如实记录,备查以明确责任。
4、逐项表决。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5、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局分管领导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对分管科室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定期汇报执行和监管情况。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会议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牵头落实。
(二)管理与监督
1、召开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会前应以电话和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内容告知参会人员。
2、经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应严格按照会议决策组织实施;具体内容如有较大修改,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并说明修改执行的理由。
三、责任追究
(一)局主要领导对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局班子成员要将“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常态化、长效化监管机制,由局办公室牵头,局监察室、财审科等科室参与,采取定期巡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将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三重一大”民主集中制及集体决策相关规定,擅自启动重要政策或重大项目建设、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以及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执行、部分执行、变相执行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依纪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