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霍林郭勒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机关
质监干部队伍行为规范
上传时间:2018-11-01 10:20     访问人数:82    

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十二字方针,以“民生为本,民信为天”为核心理念,树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

质监干部队伍“十不准”

一、不准以言代法,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二、不准在行政相对人处用餐、参加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三、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在购物时执法;

四、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五、不准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及索要低价购买商品;

六、不准以试用、借用和抽检的名义,将抽检产品据为己有;

七、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处罚程序;

八、不准以物代罚,以收代罚,以罚代刑;

九、不准私自处理和留置罚没财务;

十、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