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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 广播电视宣传纪律“十不准”
上传时间:2018-11-01 14:35     访问人数:105    

广播电视宣传纪律“十不准”

为了确保广播电视宣传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建立违纪违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警告制度的意见》《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纪委关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党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十不准”。

1、宣传工作者应当遵守宣传纪律,不准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播出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等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等错误内容。

2、不准违反宣传工作中的政治纪律。

3、不准宣传邪教及社会不正之风。

4、不准在宣传工作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5、尊重社情民意,不准因错误宣传报道诱发不安定事件。

6、不准播出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教唆犯罪、伪科学或鼓吹封建迷信及其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7、不准制作播出虚假新闻,或违反规定片面报道造成不良社会与政治影响。

8、不准宣传报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个人档案等而造成不良后果。

9、不准违反规定广告充当新闻播出,或在采访、制作、播出过程中,违反审稿规定,擅自播发稿件、节目而造成严重后果。

10、不准擅自以编辑记者身份采访,或接受采访对象宴请、物品、礼金等违反《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