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考评对象
全体党员。以党支部为单位,将党员划分普通类、流动类、特殊类三个类别。在支部具备正常参加组织活动的党员为普通类;长年外出流动党员为流动类;年龄在70周岁以上,长期生病或丧失部分能力的党员为特殊类,经党支部讨论后可不纳入积分对象。
二、积分考核标准
积分设置(每个年度从“0”开始计分) 。以自然年为周期,实行百分制,分值包括日常行为积分、突出贡献积分两部分。日常行为积分主要以党员履行基本义务、参加“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集体学习、联系服务群众等情况为依据;突出贡献积分主要以带头维护社会稳定、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为依据。
(一)日常行为积分(80分)
1.履行党员义务。能够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按时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积极参加集体学习等内容。(30分)
2.围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按照党工委和党支部要求,积极参加各类集中学习、培训,且在学习培训中积极发言。(10分)
3.带头执行“党员三日”“4+X主题党日”制度。(20分)
4.积极参与街道社区环境整治、文明监督、志愿服务等活动。(20分)
(二)党员突出贡献积分(20分)
1.带头维护社会稳定、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10分)
2.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荣获表彰等。(10分)
(三)减分
1.未经同意,缺席应当参加的学习、会议、活动,每次扣1分(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经党组织负责人批准,不扣分)。
2.党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参与集体上访的,每次扣5分。
3.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分别扣3分、5分;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全年无积分。
4.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每次扣1分;连续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党费的全年无积分。
5.如有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的言论,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参与任何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全年无积分。
三、结果运用
党员积分结果,作为党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1.党支部每年对党员积分情况进行一次等次评定,对党员按照积分多少进行综合排位,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党员年度积分大于等于85分的,定为优秀等次;70-84分的,定为良好等次;60-69定为一般等次;低于60分的,一般应定为不合格等次。如因特殊情况积分较低的,党员本人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党支部要负责任地作出鉴定意见,可定为一般等次。
2.每年按照各党支部参加党员管理积分的平均分,确定前2名的党支部入选街道“先进基层党组织”,党支部书记为“优秀党支部书记”,在街道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3.每年根据参与积分管理党员总数10%—15%的比例,结合年度党建考核,确定“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在全街道通报表彰。
4.对积分排名靠前的党员,应优先作为评先评优的推荐对象,并在学习培训、干部任用等方面给予激励关怀。
5.预备党员在年度积分等次评定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延长预备期。支委会应向党员大会说明情况。
6.积分等次被定为不合格的,不得纳入表彰评优对象或向上级申报表彰评优的人选。
7.积分制管理纳入对基层党组织的年度考核,并作为各党组织党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8.党员及党组织弄虚作假,致使积分失真、失实的,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或约谈党组织负责人,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