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退管中心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市属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进一步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霍人社联发[2015]1号)、《关于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霍组联发[20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请销假制度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退管中心全体干部、职工。
二、请假流程及权限
1、凡上班期间外出办公、开会、出差等需向办公室备案。
2、职工请假1天之内,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在办公室备案;
3、职工请假1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并在办公室备案;
4、班子成员没按时到岗,需向办公室主任请假。
5、遇到特殊情况(指疾病、伤等)不能及时请假的,事后经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补批请假手续。
6、请假人员,必须提前一天办好手续征得同意方可休息,事后要及时销假。
7、职工接送孩子,需在办公室填写接送孩子备案表,明确接送孩子时间和学校,每日接送孩子之前填写去向登记表,孩子安排妥当后,及时返回单位。
8、请假应按级呈报,不得越级。无故不请假或请假未经同意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三、销假流程
凡批准的请假条,假期结束后,应向批假领导报告,并到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四、假期类别及工资待遇
(一)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制定》)
1、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探亲假。
2、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1次,每次假期20天;探望配偶每年1次,每次30天。未婚探望父母,每年1次,每次20天,若两年探望1次,每次假期45天。
3、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二)婚丧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
1、婚假: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的干部、职工因结婚可申请婚假。婚假3天,晚婚假15天,再婚婚假3天。
2、丧假: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申请丧假。丧假为3天。
3、婚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经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等待遇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三)病假(根据《关于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制定)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90%,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性津贴、带薪休假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特殊岗位经贴不予发放;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90%。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津贴、带薪休假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特殊岗位津贴不予发放。
(四)事假(根据《关于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制定)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性津贴、带薪休假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原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特殊岗位津贴不予发放。
(三)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性津贴、带薪休假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特殊岗位经贴不予发放。
(四)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五)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五)生育假、妊娠假、哺乳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
1、生育假: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可申请生育假。
(1)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假期15天。
(2)3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人工流产、假期50天(应采取节育措施而未节育的按事假计)。
(3)产假为90天。难产的在正常产假基础上另增15天。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婴,增加产假15天。
(5)晚育的男方可享受护理假7天。
2、妊娠假:妊娠7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可请假休息。
3、哺乳假:工作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哺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申请哺乳假。独生子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2胎,哺乳假为3个月。
妊娠假和哺乳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上述假期内工改保留部分的职务津贴停发,其他保留部分发给。
(六)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
1、参加工作年限满1年但未满5年的假期为3天;满5年不满10年的假期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假期10天;满20年不满30年的假期15天;满30年以上的假期20天。连续假期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2、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更不能以发放奖金或实物代替。
3、如年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可休假时限的,或在当年已请生育假满90天的或探亲假、哺乳假的,不得再请年休假。符合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当年请年休假后再请事假的,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则下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4、每人每年只可请一次年休假,不得将休假假期分为2个或2个以上的休假段。
四、制度保障
每月末由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后进行公示,公示后交由财务备案并严格落实《关于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霍组联发[2015]2号)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霍组联发[2015]1号)文件精神,以其实际请假情况扣除相应工资,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津贴、带薪休假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事业编制人员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本制度从即日起开始执行,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市退管中心办公室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