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最易损害群体的境况,切实做好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通辽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红十字会根据自身的资源和救助需求,对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大疾病等原因而陷入困境的人群实施救助。
第三条 市红十字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开展救助工作,负责管理和分配所接收的捐赠款物,通过红十字会的组织系统开展救助活动。
第四条 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坚持第一时间救助的原则;
3、坚持户籍属地救助为主的原则;
4、坚持量入为出、救急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各基层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市红十字会,信息报送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可靠,为市红十字会制定救助计划提供依据。
第六条 市红十字会救助的资金、物资来源:
1、“博爱一日捐”善款;
2、专项捐款;
3、上级红十字会划拨的救助款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根据红十字会救助款物的来源和救助对象的不同分为日常救助、专项救助、定向救助等形式。人道救助必须符合红十字会的宗旨,严格把关,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 日常人道救助
第八条 红十字会日常救助指受助人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红十字会为改善其境况而进行紧急援助的一种方式。
第九条 本市的居民(有户籍或居住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日常救助:
1、因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癌症等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2、因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造成暂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3、因家庭困难无力上学的贫困学生;
4、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十条 日常人道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一般救助标准为1000-2000元。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申请救助,符合大病救助范围的,救助标准为3000元。对于特困家庭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对象,经党组会议研究可适当增加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元。
贫困学生资助标准为1000元。
第十一条 日常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只享受一次,不重复救助,不与其他部门救助相交叉。
第十二条 救助程序
1、申请:申请救助人需要准备如下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开据的居住证明原件;
(2)近期医院诊断证明原件;
(3)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
(4)求助人撰写救助申请书。
2、受理:
求助人的申请材料一般先由街道、社区基层红十字会受理。如遇情况特殊或基层红十字会无力开展救助工作时,由各基层红十字会填写意见,报市红十字会受理。
3、审核、审批:
(1)街道、社区红十字会初审,确认求助人申请材料是否真实;街道、社区红十字会将相关材料上报市红十字会,批准后予以救助。
(2)市红十字会收到基层红十字会上报的救助申请后,要经过专项会议研究,领导审批后,予以救助。
(3)市直单位救助申请由市会批准后直接救助。
第三章 专项人道救助
第十三条 专项救助是红十字会根据社会需求和筹资情况,为特定对象设立的一种救助方式。一般设定有助老、助学、助残、助患、助困等项目。
第十四条 专项人道救助立项前应有可行性调查,执行中严格按要求进行,项目结束时应总结评估。
第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根据困难对象的不同,结合节假日、纪念日等不同时机,制定专项救助计划,按照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确定人员、确定救助金额度和救助物资数量、审批发放的程序开展专项救助活动。
第十六条 专项救助按照专项人道救助通知或方案执行。
第四章 定向人道救助
第十七条 定向救助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通过红十字会向指定对象进行援助的一种救助方式。
第十八条 捐赠者的定向救助行为应符合红十字人道主义的宗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定向救助项目资金额较大的,捐赠者经与市红十字会协商,可设立专项基金或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第十九条 定向救助的原则
1、尊重意愿。按照捐赠人意愿落实,对确需调整的定向救助金,由市红十字会提出调整意见,经捐赠人同意后,再调整使用。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自行调整安排使用。
2、定向管理。严格区分与其他救助金的性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3、公开透明。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要求,认真做好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反馈,定期公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拨付使用进度。
第二十条 定向救助按照定向捐赠意愿书或双方制定定向救助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人道救助款物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按照《通辽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救助款物。
第二十二条 人道救助金根据救助计划审批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审批程序
(一)年度救助计划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确定;
(二)救助金额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三)突发紧急事件救助和新增当年度救助资金计划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按程序审批后实施救助。
第二十四条 上级红十字会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救助物资由市红十字会业务科根据上级红十字会要求、捐赠人的意愿和社会需求制订物资分配计划,审批后发放。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救助款物。
第二十六条 救助款物的使用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者、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霍林郭勒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