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支部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
二、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对有继续留在党内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具体程序要求如下:
1、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直属机关党工委可派人参加。
2、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直属机关党工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直属机关党工委报市委组织部预审。
3、经预中同意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的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表决处置意见并上报直属机关党工委。
4.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直属机关党工委集体研究审批: 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直属机关党工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5、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