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生态环境局霍林郭勒市分局
霍林郭勒市环境保护局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上传时间:2018-11-23 16:30     访问人数:190    

为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特别是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实行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物资采购工作制度。

(一)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同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限定分管财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主要领导要加强监管,超过限定数额的开支须报告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集体审批。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

(二)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人事。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或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主要领导履行监管职责。凡涉及干部选拔任免、考核奖惩、人员调配等事项的,必须经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三)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主要领导履行监管职责。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立项、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工程款的使用管理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执行,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四)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事项。确定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把手”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但不干涉行政审批的具体业务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审批流程和权限。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完善新增权力事项报备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和内部控制。

(五)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物资(服务)采购工作。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主要领导加强监管。对大额度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