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霍林郭勒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机关
霍林郭勒市环境保护局党组议事规则
上传时间:2018-11-23 16:32     访问人数:217    

 为切实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更好地发挥党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科学和民主决策能力,促进为民务实清廉。根据《党章》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决定,研究贯彻意见;

(二)讨论确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或者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总体思路、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改革方案等重大事宜;

(四)研究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大问题;

(五)讨论确定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调整;

(六)讨论局机关、二级单位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事宜;

(七)审定环保工作和局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本系统年度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制度和奖惩评优等有关事宜;

(八)研究干部职工职务任免、调动的推荐、提议;技术职称聘用、辞聘、奖惩、岗位调整以及编外人员聘用、工资待遇等有关事宜;

(九)审定环保专项资金分配、重大项目建设、重要物资(仪器设备)的采购、重大活动开展和重大财务支出等事项。

(十)按照市委有关规定,推进民主建设,组织中心组理论学习,开好民主生活会,指导和监督局党支部开展政治、组织、思想、作风和纪律建设。

(十一)其他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会议组成人员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成员参加,非党组成员的派驻纪检组组长和局办公室负责人列席。列入局党组会议议题的局机关有关科室、直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只列席该议题的研究。局党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

三、会议程序

(一)会议准备。会前填写《党组会议议题征集单》,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连同有关书面材料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收集、汇总当期议题,提出当期议题计划,报局党组书记审定。局办公室向局党组书记提交会议议题计划后,原则上不再接受当次会议的议题;临时确需列入新的议题的,应当报经局党组书记同意。

局办公室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前1天将议题和有关书面汇报材料分送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

(二)会议召开。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局党组成员主持。议题由提议的科室主要负责人汇报。局党组会议会议形成意见、作出决定时,实行民主集中制,由党组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局党组会议的意见、决定形不成多数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三)会议要求。局党组讨论决定事项,每个成员都要围绕议题独立思考,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态度明确、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对于党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吸收、采纳,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议题讨论后,达成共识,应形成明确的决议。

(四)会议落实。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擅自改变。决议后由报议题科室负责工作落实。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事项的,应当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修正。局办公室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督查,对未及时落实的督促主办科室、站队尽快予以落实,发现重要问题的及时报告局分管领导,必要时报告局党组书记。

五、会议纪律

(一)请假制度。与会人员应当准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按时参加会议的局党组成员,需向局党组书记或受局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局党组成员请假;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办公室负责人请假,经局办公室负责人报局党组书记或者受局党组委托主持会议的局党组成员同意后,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二)保密制度。局党组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除局党组决定可传达或者公开外,党组成员及列席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