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制度汇编
招商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及管理工作,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我市有关物资采购及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采购适用于市采购中心批准局机关可自 行采购的固定资产项目,其他采购按市采购中心规定执行。低值易耗品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物资使用股室应根据本股室的实际需要向办公室 采购提出物资采购计划,写明采购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用途等,由经办人签字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采购。
第四条 采购固定资产或大宗物资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物 品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向采购中心申报办理。
第五条 局办公室要建立详细的《物资登记册》并实行分类管理,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财务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会计账簿的固定资产科目。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要按照“谁使用,谁签字,谁保管的”制度。对各股室固定资产的使用要明确到人,妥善保管。
第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制度。局机关现有固定资产和购入的固定资产全部执行台帐管理,按财政局要求建立采购信息台账和物资管理台帐,将局机关所有固定资产逐一登记在案,具体到人,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八条 建立人调离物归还制度。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工作岗位,原领用的固定资产归还局办公室入库,填写固定资产回收登记表,物资管理员、原使用(股室)负责人、使用人签署名字,加盖公章。
第九条 建立定期清产核资制度。对不使用的固定资产统一交由局办公室入库管理。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调拨、出租、出借必须报局办公室,经局领导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局办公室按规定予以核销。
第十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使用人调动或退休时固定资产拒不移交的、所使用固定资产损坏的要追究使用人员和其(科 室)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丢失的责成照价赔偿。
招商局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人事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保证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干部任免审批制度
(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 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掌握标准条件。1、具有共产主义 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勇于开拓创新,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工作实绩突出。2、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3、必须具有任职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并符合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三 )干部职务任免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领导班子集体讨 论决定,或者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二、干部考核制度
干部考核要坚持党管干部、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运用定性评价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地评价机关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干部考核要坚持群众路线,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的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实事求是,防止主观片面。评定考核结果时,把民意测验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同时又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三、干部监督制度
(一)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干部任前监督。在干部的 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坚持选拔任用干部事前报告制度,实行干部推荐责任制、干部考察责任制、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选拔任用干部决策票决制,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选拔工作的全过程。
(二)干部监督的具体措施。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自我监督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自觉性,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2、加大对干部日常管理和组织调整力度,实行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3、拓宽监督渠道,健全群众监督机制。扩大群众对干部管理监督的参与程度,充分重视群众意见。
招商局首问责任制
一、遵循的原则。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要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及时高效的原则,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或需要办理的事项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股室或部门办理。
二、实现的目标。方便服务对象办事,提供热情周到的服
务,树立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首问责任人。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来局反映情况、咨询业务、联系 工作,被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并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第一位被问到者,即是首问责任人;当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在一起被问到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四、首问人的责任。(一)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二)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股室、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服务对象到经办人处或有关经办股室,经办人不在或经办股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人员或 股室的联系方式,或请服务对象留下联系方式并及时告知经办 股室。(三)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并尽可能帮助了解承办部门。如对是否属于本局职责不太明确的,应请服务对象留下联系电话,首问人负责了解清楚后及时告知服务对象。 (四)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服务对象反映的事项、内容、相对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记录下来,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或局办公室。
五、办事要求。(一)首问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文明用语规范”的要求,要“您好”先行,严禁用“不知道”、“不清楚”、 “不归我管”等生硬语言回绝,对来信、来电、来访的群众给予热情接待。(二)对群众来信、来电和重要事项来访记录,或群众反复上访久而未决的事项,局主管领导亲自签发处置意见、亲自处理或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对较为重大的事项,局领导亲自接 待、亲自办理。
招商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对来局咨询投资政策、项目情况、收集资料、递送报表、办理公务等请求服务的人员,一律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二、各相关股室必须一次性地告知服务对象,所需的材料、 应履行的程序、办理的限时等全部内容,不得遗漏,对不能办理的事项,必须明确告知。
三、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够即时办理的应在承诺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手续、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的手续和材料,服务对象按照被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应给予办理。
四、如遇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不了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材料或相关政策、法规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告知,解答或帮助咨询,使其知悉有关情况,不能一推了之。
五、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形式告知外,其他一律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存档备查。
招商局限时办结制
为提高本局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特 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的要求。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以方便群众为标准,不推诿、敷衍、拖延、扯皮,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事项。
(二)限时办结的事项。1、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2、各股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强烈的时效观念,对每项工作、每项任务、每件事情,都要争速度、抢时间、赶进度,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3、招商局服务承诺制所涉及各项服务工作,凡能当日办结的事项,绝不拖到次日;凡有时限规定的事项,绝不超出时限。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4、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批复(示)件等要办理的收文,办公室应于当日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办妥。有办理期限的,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在按照发文机关要求或领导批办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无具体办理期限的,对于简单、容易办理的事项,不能迟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需要走访有关部门调查了解的,不能迟于5个工作日内办妥。5、上级机关部署或交办的各项任务、上级领导及本局领导 批示的重要事项、本局有关会议决定需落实的事项等,有时限 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出台具体措施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向上级机关或领导报告获准。6、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计划及主要工作项目的落实,严格按 照招商引资工作会议要求的工作时限完成。 7、外来投资企业、客商申请的办理事项,应及时办理和解答。 8、其他需及时办理的事项,原则上 3 个工作日内办结。
招商局责任追究制
(一)局办公室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负责对局各股室工作效能建设监督、检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股室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所在股室及相关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所在股室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的资格,对股室负责人予以诫勉,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1、对不按首问责任制规定接待、引导办事人员办理有关事项的。 2、根据工作职责,应在限定时限内办结的事项但无正当理由未办结,延误工作而造成不良影响的。3、擅离岗位,耽误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的。4、工作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办事人员的,或存在“吃、拿、 卡、要”行为的。5、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不及时请示领导,擅自做主,造成工作失误的。6、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需要补齐全部材料的。7、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