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霍林郭勒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机关
霍林郭勒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上传时间:2019-03-07 10:45     访问人数:1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我局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各种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五条 本单位成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建立内部控制联席工作机制并开展工作。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明确内部控制牵头部门(或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六条 本单位应针对国家相关政策、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本单位内部控制拟实现的目标和采取的措施、各部门及其人员在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的责任等内容进行专题培训。

第七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应基于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目标并结合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开展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并建立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机制。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八条 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业务流程梳理、再造,编制流程图。 

第九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责任情况指标。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主持召开会议讨论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主持本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方案的制定、修改、审批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工作机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统一领导和统一协调,主持开展工作分工及人员配备工作,发挥领导作用、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条 权力运行机制的构建。本单位应通过对权力结构的梳理,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本单位应建立与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或岗位联动的权力运行监督及考评机制,以定期督查决策权、执行权等权力行使的情况,及时发现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予以校正和改进。 

 

第三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 预算业务控制

 

第十一条 本单位预算管理制度应涵盖预算编制与内部审批、分解下达、预算执行、年度决算与绩效评价四个方面。

(一)预算编制与内部审批

1、预算编制坚持“从实际出发、勤俭节约、量力而行、提高效率、稳步发展”的原则。在编制预算时应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结合本单位情况,本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2、预算编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由科室依据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任务进行申报,财务科负责编制,必要时经会议研究决定。

3、收入预算应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根据上年度实际收入水平,结合当年的计划目标及标准增减情况进行编制。支出预算应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水平以及本年度工作计划、收入预算、物价变动情况等进行编制,既要保证业务活动的需要,又要合理节约的精神,处理好需要与可能两者间关系。

4、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关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单位要根据预算执行进度,每月编制用款计划,财政按单位上报的预算和用款计划在实际使用时支付,资金拨款与实际支付同步”的要求,本单位各部门在每月20日前将本部门下月开展业务所需的费用进行测算,报本单位办公室。财务人员根据各部门上报的预算书,结合本单位整体的预算执行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报送上级部门。

5、对于在预算执行中确需增加的开支项目和无法预计的超预算因素,必须报经本单位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由财务向本级财政部门调整追加。

(二)分解下达

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科室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横向将预算指标分解为若干相互关联的因素,寻找影响预算目标的关键因素并加以控制;纵向将各项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最终岗位和个人,明确责任部门和最终责任人,分解细化年度预算指标,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三)预算执行

1、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财务科严格遵照执行。凡已列入预算的,财务科应保证正常用款需要;凡未列入预算或超出预算的开支,未经规定程序追加或调整的任何人无权决定付款。

2、编制预算执行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包括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报表和文字分析两部分,主要反映财政收支项目本月及累计发生数、完成预算进度及增减变化情况等,同时,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并提出有关建议。

(四)年度决算与绩效评价

1、本单位财务结算日为每年的12月31日。办公室财务人员按照编报决算的要求,实事求是,编制年度决算报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上报。

2、加强决算管理,进一步加大决算审核力度,保障决算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别核算,对项目严格按照预算内容单独核算,确保决算能全部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3、强化决算效力,明确决算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单位预算重要依据和参考。

4、对预算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实施预算执行的绩效考评,根据绩效考评的结果,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的部门给予表彰,对预算与执行差异较大的部门提出整改,保障预算的切实执行,确保预算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节 收入业务控制

 

第十二条 本单位收入(包括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应涵盖价格确定、票据管理、收入收缴、收入核算四个方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一)价格确定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二)票据管理

1、各项收费必须开具财务科统一管理的财政收费票据。财政收费票据必须项目齐全,分项准确,各项目应与收费标准文件一致,并做到日清月结,按时报表。

2、财政收费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收费票据;不得串用财政收费票据,不得将财政收费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财政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3、本单位各类票据由办公室财务人员统一管理,及时领购、保管和核销,确保票据足量供应和完整安全。

4、本单位内部各部门使用本单位票据时,要说明用途,经本单位财务分管领导及会计审核签批后,方可办理。

5、非本单位财务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开出本单位的票据。特殊情况下,本单位票据可由被授权人在限定的用途内使用。

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开出超越本单位业务范围和限定范围的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收费票据;不得串用财政收费票据,不得将财政收费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财政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三)收入收缴

1、本单位所有收入一律由财务室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私自收取现金和设置账外账,不得挪用或侵占公款。

2、严禁职工个人利用单位、科室的名义私自开展活动并收费。

3、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额,及时到指定的代收机构将有关款项缴入政府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四)收入核算

本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本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本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本单位的收入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三节 支出业务控制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支出管理制度应涵盖预算与计划、支出范围与标准确定、审批权限与审批流程、支出核算四个方面。

(一)预算与计划

1、本单位所有支出必须在本年度预算安排额度之内。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办理无计划、超预算的支出。特殊情况下的预算外支出,必要时需经单位办公会讨论研究同意,并在当年预算内调整。

(二)支出范围与标准确定

1、大型活动(会议、培训、宣传等)费报销

本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会议、培训、宣传招募等),由承办科室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班子审核同意后实施。

报销时,除发票外,应附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经费结算清单等相关手续。

2、公务接待费报销

公务接待应由经办人员事先向单位办公室或分管领导提出申请,必要时需经单位办公会讨论同意,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决定,需附业务招待清单。

3、购置费用报销

单位自行采购:必须按采购内容开具正规发票。报销时,除发票外,需附合同、明细单等相关附件。按审核权限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政府集中采购:属固定资产的要办理资产验收登记手续。付款时,除发票外,需附相关附件(如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工程竣工结算验收报告、中标通知书等),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科办理相关手续。

购置发票需每月向财务报账,做到采购发票与财务部门日清月结。每月底,采购经办人将当月所有发票及附件、明细汇总报至财务科。超出时间的票据请采购经办人要说明原因,所有采购发票超过12个月未向财务报批的,财务科不予接收,由采购人自行负责。

4、差旅费报销

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出差人签字,报财务审核后,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报销。多人一同出差的,需列明出差人员名单,出差审批单。

外出学习、培训、参会等,需附主办单位的通知、文件等。

5、维修维护费报销

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须经办公室询价审批后,报财务室备案,按审核权限审核。报销时,除发票外,应附费用明细清单等。

修缮及零星小工程:五千元以上(含)的修缮及零星工程,由单位办公会集体讨论审核后,由办公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定合同、协议;五千元以下的修缮及零星工程,由办公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定合同、协议。工程竣工后,凭合法正规原始凭证办理付款。报销时,除发票外,需附工程明细清单、施工合同或协议、验收报告等相关附件。

6、劳务费支付

招标评审、设备搬运、讲课等劳务费支付:由相关科室申请→由局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分管财务领导批准→由财务室付款(劳务费一律需开劳务发票)。

(三)审批权限与审批流程

1、严格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政策。

(1)财务收支审核权限:金额在1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费用支出由经办股室负责人或经手人签字,财务室负责人审核并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支付;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支出须经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由经办股室负责人或经手人签字,财务室负责人审核,并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支付;“三公经费”的支出,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核后,方可报销。

(2)重大收支项目,需经领导班子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方可实施,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且可委托第三方代理实施。

(3)借款审批。因公务需要预借款的,应事先填写借款单,列明借款事由,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到财务科办理借款手续。公务结束后,及时凭正规票据办理借款核销。

2、对外所有涉及汇出、转出款项的经济往来,由经办人负责查询、报账和收回,防止资金积压和造成呆账。

3、所有经济往来超过一年期限未办结的,财务不再受理,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特殊情况需报分管领导审批,填写具体说明方可支出。

4、财务报销程序:经手人写明事由并签名→财务室负责人审核→根据审核权限经分管领导审批→出纳办理资金收支。

(四)支出核算

1、本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本单位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经费支出是指本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拨出经费是指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

本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四节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十四条 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应涵盖计划的申请、需求申请与审批、过程管理、验收入库四个方面。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申请

采购人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按该年度《霍林郭勒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采购预算。

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或追加),按照该年度《霍林郭勒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采购计划,上报主管部门,同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制订采购初步方案。
    2、上级主管部门对采购计划等相关文件审核无误后,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等相关文件及时集中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政府采购业务的审批

先由本单位根据工作需求填报计划及相关表格,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确定,要签审核意见,本单位根据采购内容和金额确认采购方式和采购单位。

1、申请报告:根据年度计划,由各部门、科室提出申请填写所需设备物资的采购申请表,提出购置要求报办公室。

2、评估调研:办公室在接到申请报告两周内,作供方评估、市场调研或政府集中采购咨询。采购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及常年使用的一次性耗材、试剂等物品应进行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应由使用部门人员参加。

3、审核批准:由办公室将评估调研的情况报领导小组审批,审批中对品种、数量、质量、资金等提出原则性要求。

(三)过程管理

1、招标采购:采购计划批准后,由办公室会同所需设备物资科室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具体办理,招标采购中,应采用公开招标上网公示或邀标采购的办法,招标报名时,供方应提供资质、产品证书等文字材料,符合条件供方方可报价竞标。在保证质量、品质、用途的前提下,价格低的优先采购,报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公示7天。在招标采购中,应采用政府集中采购的方法。

2、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按《霍林郭勒市政府采购目录》执行,办公室负责提供品种、规格、质量需求、价格要求,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公开招标或在政府集中采购中规定的定点采购项目中,应按照定点采购的要求在定点的供方中择优确定。

3、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前,所有的供方资质、产品证书等文字资料应齐全备案。合同中明确品质、数量、价格、运输、付款方式、到货日期、保修时间。业务用一次性耗材、试剂及行政办公耗材供货合同期应在一年内。合同期满重新招标采购,在使用中发生较大质量问题,可提前终止合同。

(四)验收入库

1、验收入库:所有采购的设备物资均需验收入库,登记造册,验收时由办公室会同所需物品的科室负责人员一起验收,相关科室按规定做好资产帐。

2、结算付款:根据采购合同结算付款,如合同中有预付款的,可在货到前按规定预付款,结算时扣除,有维修保证金的,在一年期后付款。采购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印发的正规发票。

 

第五节 资产管理控制

 

第十五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应涵盖资产购置、资产保管、资产使用、资产核算与处置四个方面。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一)资产购置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

1、各科室需要购置固定资产设备时,必须提前向办公室申报购置计划,报财务室备案,经办公室汇总,报局办公会审议批准,方可进行购置。

2、固定资产购置应由单位办公室牵头,按政府招标采购办法和单位质量体系管理规定办理。

(二)资产保管

1、固定资产实施办公室统一管理下的部门使用管理责任制。做到“统一管理、账物分管、责任到人、账物相符”。 按固定资产的明细进行分类核算。办公室分工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实物管理者按固定资产的具体分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记录各项资产的进出日期、数量、型号、价格、状态、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等详细情况。

2、所有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登记、验收、调配、维修;

3、财务室设专人负责按品名、数量记录固定资产价值和数量,并分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

4、设备归口科室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日常保管。

(三) 资产使用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和赔偿制度。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1、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操作。

2、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使用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编号存档。

3、本单位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部门提出申请,使用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

4、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各部门在使用时要严格执行技术操作流程并注意维护保养。固定资产实物分配到部门,责任到人。各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护负总责,使用和保管人负第一责任。因保管、使用不当而丢失、损坏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四)资产核算与处置

1、资产核算

本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本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国家拨给本单位的资产、本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1)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4)对外投资指本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5)其他资产指本单位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本单位所有的资产。

本单位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2)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8)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重置价值计价;

(9)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10)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2、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本单位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申请,办理处置手续;

(2)办公室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或单位行政办公会议批准;

(3)办公室、财务室根据领导批复,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处置。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部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节 建立决策机制制度

 

第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制制度至少应涵盖“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分级授权等方面。

(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

1、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2、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事项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

3、议事范围。凡涉及本单位政策、发展、稳定以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三重一大”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二)重大事项决策

 1、研究部署本单位改革、发展工作;

2、研究部署本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

3、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实施方案,研究重要的对上工作请示、报告及总结;

4、研究调整部门的职能职责,机关科室设置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定岗定责;

5、研究调整本单位党组成员、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6、制定与修改本单位工作制度和程序;

 7、研究落实上级机关、上级领导重要指示的实施方案;

8、研究上级机关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9、研究部署本单位维稳工作,研究本系统涉稳重大问题的处理;

 10、研究部署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及善后处理,研究部署本单位重大信访事件、重大伤残事故的处置;

 11、研究部署本单位其他重大事件。

(三)重要干部任免

1、研究本单位机构人员编制计划、临时用工及人员返聘计划;

2、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单位科室干部的任免、调整、奖惩;

3、研究向上级呈报的干部任免、调整、奖惩意见;

 4、研究公开招考人员的录用或聘用;

5、研究本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接收和落实。

(四)重要项目安排

1、本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维修、改造等;

2、5万(含5万)元以上大宗商品、设备的采购及安排,5万元以上大额固定资产处置等;

 3、其他重要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安排。

(五)大额资金的使用

1、制定年度预算,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年终决算;

2、审核单位5000元及以上的单项经费支出;

在集体决策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摆正主要领导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讨论重大决策事项,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主要领导应当末位发表意见,不得在其他与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六)分级授权

1、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对重大问题,通过党组会、班子成员会讨论决定。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相关科室负责人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2、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分析,进行讨论并做好记录,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策。

3、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通过党组会、班子成员会议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3)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表决,已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4)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1)组织实施

通过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班子成员会议做出的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监督检查

党组会、班子成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5、责任追究

(1)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②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③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④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⑤其它因违反决策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2)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3)对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纠。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内部监督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九条  本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第二十条  本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