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与会党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民主评议党员范围为党支部全体党员,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但不确定等次。
三、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在当年底前结合组织生活会进行。
四、评议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要求,对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和鉴定。
五、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程序
(一)学习动员。通过上专题党课、集体讨论等形式,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重要文件以及重要会议精神,对党员普遍进行党员标准和党性教育,打牢思想基础。
(二)自我总结。每个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客观地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方向。
(三)支委初评。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自我总结、日常管理考核、群众反映等情况,对每名党员的成绩和不足形成初步意见,作为党支部讲评的依据。
(四)大会评议。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按以下步骤开展评议:(1)通报情况;(2)党员自评;(3)党员互评;(4)上级点评;(5)民主测评。
(五)组织评定。党支部委员会根据民主评议情况,结合党员现实表现,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对每名党员形成评定意见。优秀等次名额,一般不超过本党支部党员总数的20%。评议结果及时向党员反馈,并将党员评议结果报机关党总支及市直属机关党工委备案。
六、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进一步提高党员素质,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