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部门:
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内财非税[2017]143号)文件规定,现将《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录清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止2020年4月1日在霍林郭勒市范围内执行的中央、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执行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生变化,将及时更新目录清单内容。
附件: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 霍林郭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4月17日